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逐步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律师审查行为引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的受托人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律师在从事上述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一定的执业风险,海普睿诚律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做如下总结:
01 遵循律师尽职调查查验规则
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应当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律师应当根据查验标的及查验标准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查验方法,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做到待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及可验证性,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及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02 重视律师工作底稿的收集
律师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上述资料应当注明来源,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章的情形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并长期保存。
03 主要执业罚则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 证监会 第41号令)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等。
2018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据此,为助力行业健康发展、控制执业风险,海普睿诚金融与资本市场部律师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查验规则,持续为具有资管实力、专业管理能力、内控健全及具备真实展业能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执业风险控制
作者:张星 张婷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逐步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律师审查行为引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的受托人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