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Basic Case
2024年3月25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一艘航行中的渔船。执法船通过卫导设备AIS监测显示该船名为“龙某岛”,但靠近后发现船首刷写船名“闽渔xxx0”,船尾未标注船籍港,船身悬挂船名牌“闽东渔6xxx0”。经登船检查,该船驾驶室内竟装有4台AIS设备,其中两台处于开机状态,另两台未通电的AIS设备中,一台为该船法定登记的插卡式AIS设备。
经查,该船实际经营人蔡某存在未规范使用法定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标准标写船名船号等行为。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据此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蔡某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辩称因航行中出现设备故障临时更换AIS,船名模糊系补漆导致,请求撤销处罚。
法院审理
Court Trial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渔船登记的法定AIS设备为插卡式终端(型号FT-9700),该设备兼具助航与监管功能,其运行数据需实时接入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系统。然而,蔡某擅自将法定AIS设备舱内单元断电弃用,替换为普通AIS设备(仅具助航功能),导致船舶脱离监管。此外,蔡某船上另存3台非法定AIS设备,其中一台显示异常船名“龙某岛”,存在混淆身份信息嫌疑。
针对蔡某主张的“设备故障临时更换”一说,法院指出:
1.设备运行状态矛盾
监控系统显示,案发当日法定AIS设备轨迹均产生于出海前,且终端设备状态正常;
2.操作行为违规
即使设备出现故障,因插卡式AIS与普通AIS设备功能模块不可互换,蔡某作为从业十余年且多次参加安全培训的经营者,理应按规定排除障碍,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船位,而非擅自替换非法定设备;
3.多次违规记录
蔡某近年内已多次因屏蔽、中断安全终端被处罚,其主观过错明显。
对于船名标写不规范问题,法院认为,船名、船号、船籍港须清晰标识于船身,补漆覆盖船名既不符合常理,亦无证据支持。且蔡某作为船舶经营人,负有出海前检查标识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蔡某擅自拆卸法定AIS设备、未规范标写船名等行为构成两项独立违法事实,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蔡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安全救助终端是渔业船舶监管的“生命线”。插卡式AIS设备通过实时定位、数据回传,为海上应急救援提供关键支撑。擅自替换设备不仅逃避监管,更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此外,船名标识混乱易引发船舶身份混淆,干扰海上交通秩序。法院通过本案明确:
01、技术规范刚性:法定设备不可因“临时便利”擅自替换,故障须及时报修并采取合规替代方案;
02、主体责任强化:船舶经营者需严格履行设备维护、标识管理义务,不得以“疏忽”推卸责任,逃避监管;
03、执法司法协同:司法机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海上安全生产防线。
近年来,福建省全面推进“智慧海洋”建设,强化了船舶动态监控。本案是厦门海事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护航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的生动实践。法院通过精准司法裁判,在依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的同时,警示渔业从业者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对恶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彰显了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厦门海事法院将持续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推动构建规范有序、权责分明的法治化渔业生产环境。
一船多名?4台AIS设备?渔船“变脸”逃避监管被罚,法院判了!
作者:郑新颖来源:厦门海事法院

基本案情 Basic Case 2024年3月25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一艘航行中的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