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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儿子的名义
开立了证券账户
用于自己炒股
父亲先后向儿子
及儿子作为合伙人的企业
转账685万元
对于钱款的性质
两人各执一词
备注“投资款”
但父亲却说是借款
到底应该如何定义这笔款项呢?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老陈是一名炒股深度爱好者,儿子小陈是A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老陈以小陈的名义开立了一个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自己炒股,账户密码由老陈掌握,虽然绑定的银行账号为小陈所有,该银行账号密码也仅小陈知晓,但是证券账户由老陈实际使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也是老陈所有,交易盈亏均由老陈自担。
近几年,老陈向小陈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又向A合伙企业转账665万元,其中62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小陈将上述款项均用于A合伙企业的经营。次月,小陈应父亲的要求,通过A合伙企业的账户向证券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转账305万元,用于证券交易。
老陈不断催促小陈继续转账,用于股票投资,小陈不忍看父亲冒风险,一再劝阻。最终,老陈将小陈及A合伙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小陈返还借款68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A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老陈诉称
1.自己与小陈系父子关系,故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收据或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虽然转给A合伙企业的62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但这是应小陈要求,双方并无投资合意;3.因上述借款均用于A合伙企业的经营,故A合伙企业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陈及A合伙企业辩称
不同意老陈的诉请。自己与父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685万余元系老陈对A合伙企业的投资款,其中625万元转账备注也是“投资款”,因双方系父子关系,故未约定投资对象、投资项目、投资比例或投资回报等具体内容,685万元也全部用于了A合伙企业经营。


在老陈与小陈为亲属关系又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转账凭证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出借人提供了向借款人的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对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借款人抗辩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就其关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抗辩进行了举证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沟通记录来进一步查明事实,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双方陈述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对有关字样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老陈向小陈的转账记录、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小陈自认事实的证据,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转账备注进行了合理解释,最终认定老陈与小陈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合伙企业与小陈承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因证券账户系由老陈掌控,且A合伙企业向该账户转账的305万元,均由老陈进行了证券交易,故人民法院认定小陈已归还借款305万。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考虑到双方父子关系,人民法院兼顾借贷双方利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亲属间借款一直是民间借贷活动中最常见的方式,但双方之间往往碍于亲情关系,常以口头约定,未能形成书面协议,对借款事实约定不明,易导致纠纷发生。对此,法官提醒:
第一,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证据保存。首先,在借款之初,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重要条款,以上条款并不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之间的微信或短信的沟通记录也可以证明借贷的合意。其次,留存账目往来凭证,在转账时对钱款性质予以备注,以防发生争议。再次,在借款到期时应及时催讨,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第二,弘扬诚实守信、以信为本。公民应坚守诚信,信守承诺,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作虚假陈述。在发生纠纷时,家庭成员应秉承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从化解一起金钱债务出发,最终达到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融洽的目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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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撰稿 | 刘峰、周诗
主审法官 | 刘峰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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