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这是大家熟知的一句话,但当今的快餐文化下,许多人对待感情和婚姻无比冲动和随意,经常吵着吵着“离婚”二字就脱口而出,把离婚当作一件简单的事,认为只要去签个字,两个人就能一刀两断,从此毫无瓜葛。可离婚并不一拍脑袋就能解决的事,一时冲动离婚的人,有些能做到潇洒转身重新开始,而有些在离婚之后又追悔莫及去求复合。
从古至今,我国对待离婚问题的传统思路一般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判决离婚前,法官、调解员需为双方做一些安抚、疏导性的调解工作。2016年,为适应家事案件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选择一百余个中基层法院试点改革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试点期间为两年,许多法院借此推出了离婚冷静期、离婚考卷等创新制度。
2018年,试点期限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正式对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不可否认,这一制度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有数据显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至10月间,经过法院的努力,成功在“冷静期”挽回了27个濒临破碎的婚姻,约占进入“冷静期”离婚案件的40%。
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前,已经历了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等步骤,这一套程序下来对离婚一事已考虑清楚,足够冷静了,法院给的“冷静期”不过是通过延长离婚所需的时间,抬高离婚的门槛来降低离婚率。
在实务当中我们也的确碰到了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案件较多,人手不足,每个离婚案件,法官和调解员可能只有很短的时间了解案件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另外,许多法官与调解员仅从希望快速完结案件的角度出发,很难做到详细地了解双方婚姻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及调解,使得调解程序或冷静期仅是走个过场,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如在冷静期内,除了当事人自己反省与冷静外,调查、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没有跟进,即使案件进入了冷静期,对缓和夫妻关系的帮助也不大,反而可能因离婚程序的拖延使当事人焦躁不安。
作为处理了许多离婚案件的实务工作者,高庭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有许多可取之处,但要真正发挥出它的作用,应在法院的主导及律师等专业工作者的配合下,充分利用冷静期,按照“评估婚姻状态”、“冷静”、“疏导”三个步骤,缓和夫妻间紧张的关系,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颗后悔药,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即使这段婚姻经过法院及律师的评估后认为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只能判决离婚,冷静后的双方也能在稳定的心理状态下,理性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真正做到好聚好散,事结案了,而不是“冷而不静”,将“冷静期”变为延长诉讼程序的手段。
冷静期,是冲动的暂停,还是拖延的工具?
作者:婚姻家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冲动是魔鬼,这是大家熟知的一句话,但当今的快餐文化下,许多人对待感情和婚姻无比冲动和随意,经常吵着吵着“离婚”二字就脱口而出,把离婚当作一件简单的事,认为只要去签个字,两个人就能一刀两断,从此毫无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