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这个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的话题,承载了太多的情感、伦理与法律的重量。从科学角度来看,亲子鉴定是通过先进的 DNA 技术来准确判断亲子关系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亲子鉴定的需求来自不同场景。有些是在婚姻家庭出现信任危机时,比如一方对伴侣的忠诚产生怀疑,或对孩子的身世有疑问。还有些情况是出于法律程序需要,比如在办理户口登记、继承遗产等过程中,需要明确亲子关系。今天我们聊一聊诉讼中一方提出亲子鉴定,法院会如何处理?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做?
让我们从下面两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借精生子”亲子关系之认定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曾采用案外人捐精方式受孕,现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后被告与孩子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则明确表示认可孩子为自己之子,双方矛盾争议较大。在被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官结合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信息等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自认规则、拟制血亲关系等,最终确认被告为孩子的父亲。
案例来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40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沪02民终1929号
案例二:“说孩子是你的”就一定要配合做亲子鉴定吗?
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生育罗小宝,原告曾与罗某某于2002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22年6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对罗小宝抚养等事宜有相关确认。原告称罗小宝是其与被告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共同生活期间所生,因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起诉。
法院观点及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达“必要证据”标准,且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无法认定罗小宝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故驳回原告要求确认罗小宝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3)闽0427民初367号
律师说法:
亲子鉴定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揭开真相,也可能撕裂情感。在婚姻家庭案件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不少见。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遵循一定原则。首先是自愿原则,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若双方都自愿进行亲子鉴定,那流程相对顺畅。但当一方申请,另一方拒绝时,法院会谨慎对待。法院不会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通常,法院会根据已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已有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就可能不再需要亲子鉴定结果来认定亲子关系。
另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重要考量。不能因亲子鉴定程序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法院会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在查明真相的同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在婚家案件的复杂情境中,亲子鉴定申请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公正、人权和家庭价值的平衡。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常,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受孕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符,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亲子关系存在。例如,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孩子出生时间也在婚姻期间内,且一直以夫妻和亲子关系正常生活,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我们的案例一中法官就从有利于未成年的角度,肯定了未成年子女的婚生身份,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在亲子关系有争议且有正当理由时,父或母可以起诉,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法院可根据情况认定主张方的诉求。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双方自愿,但对于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若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子女未成年亟待抚养教育,被告不能提供反证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案例二中正是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必要的证据” 标准,法院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一方提出亲子鉴定,法院会如何处理?我们简要概括如下:
01、自愿原则
亲子鉴定涉及亲情关系与家庭稳定,对双方自愿要求做的应依法支持,处理相关案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出发慎重对待。
02、证明义务
申请方应承担相应证明责任,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后才可请求亲子鉴定。诉讼中举证尤为重要,同时在案件中要合理把握举证责任转换时机,否则会出现权利保护或滥用等问题,导致败诉的可能。
03、举证妨碍认定从严
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时,推定对其不利事实成立需严格满足多个条件,包括申请方身份、完成证明责任、被申请人无反证及拒绝做鉴定等。
04、区别对待与探索积累
法院处理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目前难以确立统一标准,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咨询律师寻求突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探秘法院对亲子鉴定的处理---真相与情感的艰难抉择
作者:蔡婧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亲子鉴定,这个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的话题,承载了太多的情感、伦理与法律的重量。从科学角度来看,亲子鉴定是通过先进的 DNA 技术来准确判断亲子关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