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着同等的权利

来源:承德中院

文章摘要
11月16日,隆化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通过互联网云间审判,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及时维护了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1月16日,隆化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通过互联网云间审判,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及时维护了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芹芹(化名)与祥祥(化名)于2014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小轩(化名),后双方分开。自小轩出生至今一直由母亲芹芹抚养,被告不尽任何抚养义务,经芹芹再三恳求,被告仍拒不给付。芹芹一气之下,代儿子小轩一纸诉状将祥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祥祥自原告小轩出生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
法庭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被告表示拒绝支付原告抚养费,并向法庭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经鉴定,被告与原告系生物学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得知原告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后,表示愿意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原告则表示被告每月至少须给付1500元抚养费,承办法官围绕双方矛盾焦点,不断做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2021年11月前的抚养费35130元。二、自2021年12月起,被告于每月的5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在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原告,但事先应通知原告法定代理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求,隆化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当事人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化解矛盾纠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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