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子数据存证的三种形态和未来趋势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几年前写过一篇《证据的未来》,谈了我当时对电子存证的一些看法,到今天已有些“未来已来”的味道了,因为在短短两三年间,电子存证行业开始呈现出惊人的发展势头。

几年前写过一篇《证据的未来》,谈了我当时对电子存证的一些看法,到今天已有些“未来已来”的味道了,因为在短短两三年间,电子存证行业开始呈现出惊人的发展势头。
一大批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涌现出来,其中不乏“国家队”以及亿元级融资规模的公司。资本市场的追捧,背后反映出的是社会整体向网络世界迁移的进程中人们对虚拟环境真实性的追求。
前几天,我接到知产力和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电子数据存证与实务研讨会”邀请,在会上作了《互联网环境下取证难题与尝试》的主题发言,重点介绍了几个我亲历的电子存证案例以及效力认定相关的问题,由于发言时间有限,今天把当时想说但来不及说的补充一下,权当站在已知的未来,再次展望未知。
第三方电子存证的三种形态
传统的证据固定主要依赖公证处,但公证处在时间响应、应用场景、成本等多个方面都难以满足电子化数据存证的需求,于是出现了一批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总的原理就是把取证存证的工作从公证员那里转移到当事人手上自行完成。
这些机构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开发出一些特定场景下的取证应用,借助这些应用,当事人可以以低廉的价格实时地对电子类、网络信息类数据进行证据固定。
当然,作为法律人,我们最关注的是,这种工具所取得的证据效力是否有保障,否则产品体验再好也是空谈。
从证据效力保障机制这个维度上看,当前的第三方存证工具可分为三种形态(为了避免广告嫌疑,就不具体点名了):
1、前端存证应用+后端权威机构背书
这种比较普遍,通常是一家存证公司开发出存证应用,然后与公证处、鉴定中心等合作,一旦当事人使用存证应用取得的证据需要进入司法程序,则由公证处、鉴定中心等出具公证书、鉴定报告。
这种形态的好处是证据效力比较有保障,但问题也很明显,就是在出证阶段存在瓶颈,相当于公证处作为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而已,本质上还是传统企业。
2、前端存证应用+第三方存证机构自行验证
这种模式是脱离公证处等传统出证机构,完全依靠自身产品的技术原理等对取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这种形态更加互联网化,也能够更大程度上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存证效果,但毕竟脱离了权威机构背书,需要司法实践逐步的认可和接受。
3、去中心化算法存证形态
这种形态其实就是区块链存证,也就是说不再借助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完成证据的存证验证(无论是公证处还是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而是通过区块链算法本身的技术特性(信息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伪造在技术上几乎不可能实现),达到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
司法实践接受度
那么司法实践对这三种形态的电子存证接受度如何呢?
第一种基本上没太大问题,毕竟最后拿到法院去的还是一本公证书或者鉴定报告,关键问题在于公证处是否敢于对前端存证工具的可靠性进行背书,毕竟从前端存证到公证处出证,期间隔了一段时间,存证工具本身是否有漏洞、证据传输和存储方式是否有漏洞等问题,都需要权威机构背书解决。
第二种,法院需要了解存证机构的产品原理,例如技术层面是否可篡改、时间源的取得、是否可自我验证等,像我2014年代理的七匹狼诉电商网店商标侵权案(2014浙温知民初字70号),以及15年温州法院判决的七匹狼公司与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7号)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法院对于当事人所使用的第三方存证工具进行了审慎地了解,而且很多情况下还是不敢贸然凭借单一的电子存证认定待证事实,需要集合其他线索和证据综合认定。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7号判决书对于完全采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工具取得的证据给予了单独认定的判例,法官对此类证据的效力进行了充分论述,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希望这样的判例越来越多。
至于第三种区块链存证,目前只是出现了相关的存证产品,但还没有发现法院的判决,这当然是由于新技术尚未普遍应用以及产品形态仍然还没有定型所导致的,不久的将来,区块链存证以及与此相关的判例一定会出现。
整体评价和电子存证的未来
整体评价之前有必要先交代清楚我所依赖的评价逻辑:所有行业都遵循成本低效率高的发展趋势,这是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互联网行业常常在讲“降维打击”,无非就是把能砍掉的中间环节都省去,最大程度节约成本加快效率。
电子存证也不例外,存证的目的无非是“用”,公证处也好鉴定中心也罢,无非是通过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达到证据可用的目的,当互联网出现之后,如果有了更高效的第三方固证形态,“降维打击”当然会发生,而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第三方都可以省掉之后,电子存证也必然再次“降维”。
从这个逻辑出发,前文所说的三种形态中,第一种虽然当下比较流行,但只能是过渡性质的产品,最终摆脱传统出证机构的瓶颈是必然路径,例如把前端应用取得的存证数据直接跟法院打通,获得法院认可;第二种是纯粹的互联网存证产品,随着法院判例的增加,其优势将会越来越明显;前两种都已经是我们正在亲身经历的变革,第三种则是真正的未来,因为那时候只有当事人,没有第三方,一切第三方都被技术和算法所取代,证据在按照既定的算法形成之时自然具备了证明效力,到最后甚至连法院(也是第三方)都没有了。
这样的未来不知道好不好,但一定不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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