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在处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过程中,诉讼时效通常是债权人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实务中债务人或保证人(此处特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而进入破产程序的状况时有发生,在涉及保证或破产的案件中,如何关注时效问题并及时高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保证权利。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则法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张方式及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具体来讲:
1、若保证人为一般保证,则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限诉讼、仲裁类司法途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实际诉讼中,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先行起诉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但基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先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会由保证人承担责任,通常这一前提会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
2、若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及保证权利,此时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因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故高庭律师建议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债务人发生贷款逾期或欠息未还后及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邮寄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以此避免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其次,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债权人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则其保证权利消灭。这一理解缩减了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是对该条款的误读。
事实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中,曾明确提出:上述第二款“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第四十四条实质是为债权人提供了保证期间内的双重选择,其既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申报债权,而对于后者,法律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提供救济和保护,即可以在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进一步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等同于债权的彻底消灭,但还款义务人会因此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旦其主张该项权利,债权人则可能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窘境,因此,高庭律师在此提请各位债权人谨慎注意时效问题,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作者:不良资产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有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在处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过程中,诉讼时效通常是债权人要优先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