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该两种保险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12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的,依法准许。据此,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判决都支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不应选择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呢?作出不同的选择,会有什么后果呢?怎么选择对受害方有利呢?该问题看似简单,但不能不假思索地作出选择。这是值得细细考究的,因为作出这种选择,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影响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要影响因素为:1、事故责任比例,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付,是否存在免赔偿事由,3、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考虑事故责任比例,4、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损失总额有没有超出交强险限额。
对于上述第4个因素,如果总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范围,一般选择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对于上述第2个因素,如果当地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了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判决支持的,或者案件中存在醉酒驾驶等约定免责情况的,那么毫无疑问,为减少争议,为切实获得理赔,应选择由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讨论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举个例子,比如双方为机动车受害方为次要责任,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他伤残限额内应赔偿的损失为13万元,伤者为九级伤残,当地十级伤残为一般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则应怎么选择?
1、交强险中不考虑责任则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为20000元,总损失为15万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则交强险赔偿精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万元,商业险赔偿2.8万元,总赔偿款为:13.8万元。不要求先行赔付,则交强险赔偿11万元,商业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8万元,总损失为13.8万元。
2、如果交强险中考虑责任比例应为14000元。总损失为14.4万元,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其他9.6+商业险 赔偿(13-9.6)0.7=13.38万元。如果交强险赔偿11+商业险赔偿1.40.7+20.7=13.38万元。
3、商业险中不再考虑责任比例。比如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4万元。部分法官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全额赔偿1.4万元,.选择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交强险赔偿1.4+9.6,商业险赔偿(13-9.6)0.7=13.38万。不选择,则交强险赔偿11万元,商业险赔偿1.4+20.7,合计13.8万元。
4、商业险仍然要考虑责任比例。部分法院则认为商业险内仍需考虑责任比例则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40.7。选择交强险赔付则:交强险赔偿1.4+9.6,商业险赔偿(13-9.6)0.7=13.38万。不选择,则交强险赔偿11,商业险赔偿20.7+1.40.7,合计13.38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可见不同情况,所作的选择是有一定的差别的,选择交强险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必然对受害方有利。
我们通过公式来分析,假定事故责任比例为a,未划分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b,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损失为c,最终赔偿数额为x,那么赔偿款计算公式为:
1、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分四种情况: 1.1如果交强险不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而商业险不再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b)]a=12+(c+b-12)a 1.2如果交强险不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而商业险仍需再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b)]a=12+(c+b-12)a
1.3如果交强险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而商业险不再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12+[c-(12-ba)]a=12+(c+ba-12)a
1.4如果交强险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而商业险仍需再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ba)]a=12+(c+ba-12)a
2、不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也是分四种情况:
2.1交强险不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商业险不再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a+ba=12+(c+b-12)a
2.2交强险不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商业险仍要再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ba)a=12+(c+ba-12)a
2.3如果交强险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商业险不再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a+ba=12+(c+b-12)a
2.4如果交强险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比例,商业险仍要再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则:x=12+(c-12+ba)a=12+(c+ba-12)*a
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主张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利弊,分为八种情况。出现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各地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一,部分法院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划分责任,部分法院不划分,部分法院在商业第三者险中划分一次,部分法院划分两次责任,由于有四种标准,因而是否选择优先由交强险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便出现了八种情况。因为标准不一,可能结果会有不同,比如上述1.1与2.2这种情况,选择交强险先赔,对受害方而言有利,如果是1.3与2.1这种情况,选择交强险先赔则对受害方不利。由于标准不同,并没有可比性。如果适用同样的标准,上述1.1与2.1结果是一样、1.2与2.2的情况优先赔付对受害方较有利,1.3与2.3的情况优先赔付对受害方不利,1.4与2.4结果是是一样的。因此,并不能说选择由交强险优先赔偿是绝对有利于受害方的。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上述1.3与2.3的情况,即选择由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对受害方不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很多人认为交强险优先赔付是法定权利,认为一定由交强险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会对受害方的权益最大化,其实这个观点未必正确。至于具体如何选择,主要还是考虑主审法官对这类案例是如何处理的,根据其审判实践作出有利选择。
此外,还要考虑时间成本,即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往往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上诉会导致诉讼时间拖延。
解密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否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差别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该两种保险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