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地位浅析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针对离婚后父亲或母亲的权利、义务做出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但并未将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地位予以确认。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戴晓璐律师对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地位问题的相关分析。

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针对离婚后父亲或母亲的权利、义务做出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但并未将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地位予以确认。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戴晓璐律师对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地位问题的相关分析。
01、案例引入
小王的父母在小王1岁时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小王随母亲翠花生活,父亲老王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至小王年满18周岁时止并对小王享有探望权;双方名下一套房屋归母亲翠花所有。
十几年过来了,老王从没有主动要求探望过女儿,小王只见过父亲一次。消失了十五年的父亲,突然起诉要求对小王行使探望权。而这时,父亲老王已经欠付抚养费四年多了。原来,去年底房屋贷款还清了,可以过户了,老王心里不平衡,虽然表面上协助过户了,但内心里总觉得自己吃了大亏,所以要闹这么一出。
小王正读初三,得知自己父亲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时,心情烦躁。母亲翠花不敢在她面前多提及,怕影响她学习和中考。
开庭时,母亲当庭播放了和小王的聊天录音,小王明确表示不愿意被父亲探望。考虑到小王马上中考,一审承办法官并没有在庭审结束后立即找小王本人谈话,征求其本人意见。一直等到小王中考后,才与小王见面谈话。谈话中,小王明确拒绝父亲的探望,称自己不缺少父爱,而且如果父亲真得爱自己,不会欠付这么多年的抚养费;父亲的起诉对自己造成了困扰,自己变得很烦躁,希望法庭尽快处理,驳回父亲的起诉。 一审法院充分尊重了小王的意愿,认为强行探望会不利于小王的成长,从而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官再次与小王联系,已经高一的小王仍旧十分清楚明白地表达了自己不愿意与父亲见面、不想被打扰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具体分析
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只是针对离婚后父亲或母亲的权利、义务做出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未将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地位予以确认。这不仅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可能在探望权实行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没有能力行使探望权并不意味着其无法享有探望权,作为一项源于天然血缘关系而生的自然权利,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身份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非因法定理由不应予以限制或剥夺。且随着子女年龄的不断增长,特别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即将成年时,对于是否拒绝、中止父母的探望已能够形成清醒认识和判断,也有能力做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此时,就应当将未成年子女视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允许他们根据内心意愿拒绝或接受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这不仅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框架下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要求,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婚姻家事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备高度人文主义关怀的重要评价标准。现阶段,我国并未明确确认未成年子女为探望权权利主体,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甚至有可能发生违背未成年子女意愿,强迫其与父亲或母亲进行会面的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本就因离婚而脆弱不堪的亲子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03、结 语
为了使探望权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应将未成年子女明确确认为探望权权利主体。在明确未成年子女探望权主体地位的同时赋予他们接受、拒绝探望并就探望的方式、频率和会面的地点提出建议的权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