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投资者算不算消费者?能否用《消法》来维权?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这是一道很有意思的论述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这道题的问法到底有什么意义? 我们必须要搞清楚,这些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们能否被界定为消费者,到底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有何影响?

这是一道很有意思的论述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这道题的问法到底有什么意义?
我们必须要搞清楚,这些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们能否被界定为消费者,到底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有何影响?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意义
P2P网贷属于债权投资,其法律性质属于证券的一种。《证券法》第27条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也就是说,《证券法》奉行的是投资风险自负原则。《证券法》并不对投资交易进行倾斜保护,而是平等保护投资者与融资者。《证券法》只是利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存在于融资者、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纠偏,是一种轻型的监管介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不同,从整体的立法立意上来说,它是一部倾斜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消法》不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平等保护,而是认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是弱势方,不论在信息获取、消费判断、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证券法》奉行机会平等,而《消法》强调实质公平。
如果P2P网贷的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者,那我们只能用《合同法》《证券法》来规制金融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P2P网贷的投资者们也就无法享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了。但如果我们将P2P网贷的投资者界定为“金融消费者”的话,就可以用《消法》来进行倾斜保护了。《消法》除了《证券法》强制信息披露(知情权)外,还可以对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权、隐私权、反悔权等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另外,就知情权保障而言,《消法》也不仅限于信息的获取环节保护,而是采取更为全面深入的保障。这对普通P2P网贷投资者而言,非常必要。
因此是否能将P2P网贷投资者界定为消费者,就变的非常关键。
(二)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界定
08年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在学界讨论颇多,争议也很大。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与“消费者”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经营者”。在金融领域,所谓“经营者”也就是金融从业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我们一般称为“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消费服务,才能有金融消费者,这是两个共生对应的概念。
但在P2P网贷交易中,与网贷投资者(出借人)对应的对手方是借款人,并非金融机构。所谓P2P,英文的表述是person to person或peer to peer。资金两头都是个体(个人、中小企业),没有金融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人不能还款带来的投资人投资风险,能不能用《消法》来规范和维权呢?这似乎在逻辑上陷入两难:一方面普通百姓投资P2P网贷,在金融信息获取、投资经验、自我保护能力等各方面都是弱势群体,需要“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出现;另一方面他们的对手方又不是金融机构,并不提供金融服务,无法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在第四条对金融消费者作了清晰的定义,将金融消费者视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与现代法》中,金融消费者也被认为是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要将P2P网贷投资者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就必须找到相对应的金融机构。
真的找不到这个金融机构吗?
在P2P网贷中,其实并非只有出借人与借款人两方的法律关系,而是三方关系:出借方、借款方、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在这个三角关系中非常重要,它充当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它不仅提供信息中介、居间撮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提供征信、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托管接入等全方位的各种金融服务。P2P网贷平台实际上充当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提供者角色,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中的券商或交易所。
如果能够将P2P网贷平台视为金融机构,那么接受P2P网贷平台服务的投资者们作为金融消费者的逻辑也就可以理顺了:出借人对借款人而言,是投资者;出借人对平台而言,是金融消费者。在此关系链中,出借人并非单一角色,而是双重角色——既是金融投资者,又是金融消费者。
分析至此,应然结论是:P2P网贷的投资可以也应当被界定消费者,适用《消法》的倾斜保护、依据《消法》进行维权。
(三)现实法律的缺位
然而,前不久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金融机构。意见稿亦并没将投资人定义为金融消费者,而称之为出借人,出借的对象是借款人。从这个规定看,P2P平台、借款人均非金融机构。在央行的金融机构目录上也找不到P2P网贷机构的身影。
另一方面,2014年3月修订后的《消法》也没有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更没有说P2P网贷投资这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能否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能否界定为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法律规定是模糊不清的,亟需修正或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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