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你为亲戚朋友的债务提供过担保吗?你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又了解多少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2021年1月24日至4月23日。借条下方由担保人罗某签字。并注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此款直至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李某于2022年1月10日一纸诉状将王某、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由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由王某偿还借款,由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借条对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此款直至还清为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21年1月24日至4月23日,则保证期间应为2021年4月23日至10月22日。李某于2022年1月10日提起诉讼,且未提交其在保证期间曾向罗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已超过保证期间,罗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改判驳回李某要求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关于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关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则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特别注意】
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认定,法律规定有变化。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变更,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修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24日,当然适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法官提示】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一定要对借债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明确认知,并应根据自己和家庭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或作出保证承诺时,一定要以书面方式明确承担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间,尽量避免因提供保证而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
保证期间有新规 主张权利需及时
作者:范淑桂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你为亲戚朋友的债务提供过担保吗?你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又了解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