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指示交付的有关内容。
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在设定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动产物权或者为他人设定动产物权之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根据本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案例分析
A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价值1000万元。由于A公司仓库较小,所以将该批设备暂放于B公司。后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批设备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直接到B公司提货。A公司也通知B公司将该批设备交给C公司。合同签订之后,C公司将1200万元转给A公司,但没去B公司提货。过了几天,因为A公司涉及其他纠纷,导致该批设备被法院查封。于是,C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C公司是否已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按照《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我国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取了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原则。动产的交付形式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类。本案中,该批设备是由第三人B公司实际占有,所以不存在现实交付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2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规定的是指示交付,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是客观经济生活的反映。如果当事人之间完成了动产的指示交付,也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A公司是否完成指示交付?本案中,该批设备由B公司占有,且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同意C公司直接去B公司提货,且A公司也告知B公司这一事项。所以,A公司完成了指示交付。因此,C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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