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工作备忘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春节前夕11省和两市公布了《2022年度PPP工作总结》,具体省市为福建、江苏、浙江、安徽、四川、黑龙江、甘肃、湖南、青海、吉林省、山东省、宁波市、天津市,13份报告中有部分提及项目变更的工作
前 言
春节前夕11省和两市公布了《2022年度PPP工作总结》,具体省市为福建、江苏、浙江、安徽、四川、黑龙江、甘肃、湖南、青海、吉林省、山东省、宁波市、天津市,13份报告中有部分提及项目变更的工作情况,各省在工作方法和监管要求上略有不同。
一、总结报告摘录
各省除了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更新项目库信息外,部分省份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开展了监管和指导工作,摘录内容如下:
江苏省: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变更。近年来,因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变化等原因,不少PPP项目在建设、运营阶段出现了一些在项目入库时无法预料的情形,我办对符合规定的变更申请及时办理,保证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的平稳和连续。
福建省:为防止PPP项目在进入管理库后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随意发起资料修改确认申请,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大变更内容出具合法合规的审查意见。同时,对于违反政府投资条例新增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超估算10%的项目资料修改申请,一律不予通过。
安徽省:贯彻全生命周期理念,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为依托,加强入库项目跟踪管理,及时审核项目资料变更申请1500余次,涉及8个重大变更项目,依法依规开展专家评审,督促在库项目加快推进。
山东省:制定项目库操作流程。明确了项目入库、在库、退库阶段的操作步骤、审核内容和具体要求,尤其是创新提出重大信息变更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提报、审核方式,进一步填补了项目库重大变更信息管理的空白,为相关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项目变更依据备忘
项目推进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避免增加政府隐性负债,并及时更新项目库公示信息。以下依据截止目前均现行有效,可作为备忘参考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用。

文件名称

内容

《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

第十九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之(六)

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案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示范项目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示范项目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执行不走样。对于项目名称、实施机构等非核心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备案;对于项目合作内容、总投资、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与入选示范项目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申请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对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因项目规划调整、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申请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退出项目库。

(三)开展示范项目定期评估。财政部PPP中心应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开展示范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示范项目存在运作不规范、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的,应及时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其中已获得中央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经评估效果良好的示范项目,由财政部PPP中心联合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经验总结与案例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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