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逻辑拆解与整合系列之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条件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语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导 语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2020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2020年当年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148家,同比增长11.7%,私募基金行业已逐渐进入平稳有序发展的新常态。
为进一步厘清私募基金监管的顶层设计和构架逻辑,兰台金融团队基金证券组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政策进行详细拆解梳理,以期为更多业内人士的合规展业提供助益与参考。
本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逻辑拆解与整合”系列文章的第四篇,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条件的归纳和总结。为便于阅读,本篇文章参考的监管规范列示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一 内部控制活动
1、募集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2、财产分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3、外包控制:
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信息系统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兰台解读
根据《内部控制指引》,就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些方面的规定未作具体标准的设置,更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使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不仅能够满足私募基金行业对内控制度的最低要求,也便于根据自身的不同种类和特点进行差别化的发展。
二 内部环境要求
(一)制度文化环境、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
兰台解读
根据《问题解答八》,律师事务所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属于(1)、(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兰台解读
《内部控制指引》将高管人员限定在2人以上,私募基金的高管人员要求有基金从业资格,从人力资源上保证了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将合规风控高管承担责任的条件限定为“失职渎职”。
三 信息沟通与资料保存
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制度,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兰台解读
1、投资决策、交易资料:私募管理人、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匹配方案、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3、内部控制活动资料:私募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4、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四 内部监督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兰台解读
1、过程控制:一是制定公司的制度、流程,需要合规风控部门参与,确保制度、流程的合规性。二是将合规风控部门的职责体现在日常业务的流程中,对业务环节涉及合规风控的问题进行把关。
2、定期检查:私募管理人内部对内控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业务实践要求;二是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监督检查: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5、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五 协会就申请机构的运营条件的常见反馈意见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的基本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指引》、《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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