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三十八条辩论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审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前半段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围绕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或者围绕仲裁庭总结的焦点问题,阐明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指出对方的错误,此即为辩论。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利,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或者仲裁庭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从而尽可能的影响仲裁庭采信己方观点、质疑对方意见。同时,对仲裁庭而言,通过仔细听取或审阅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可以帮助仲裁庭更加深入准确的理解当事人的观点,把握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从而更好的就案件进行审理裁断。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口头发表辩论意见;另一种是通过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辩论意见。不论是口头辩论意见,还是书面辩论意见,其基本要求都是要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展开,针对性强、条理清楚,以便最大程度发挥辩论意见的上述作用。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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