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委员会依照《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制度》之规定,广泛征求律所客户、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士、律所同仁的意见,从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2023年所代理的案件中评选出十大经典案例,敬请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批评、监督和关心南琴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01、案例一
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案号:(2020)湘01刑终478号
承办律师:杨蘅凡
案件结果: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因买卖房屋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该案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以王某“一房二卖”行为涉嫌诈骗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两次补充侦查后仍对王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本案事发时隔久远,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现场走访了涉案单位、人员,收集了大量能够证明王某无欺骗行为、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书证提交给法庭。本案经过数次开庭后,判决宣告王某无罪。判决之后,检察机关进行抗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推选理由:
一、现阶段,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除外)大概在万分之一左右。作为刑辩律师,执业生涯中能够获得一个宣告无罪案例,可以说是能力加运气的结果。
二、本案为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罪与非罪、假性竞合与真实竞合区分,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复杂,迷惑性大,需考虑因素更多,稍不注意将形成天壤之别。
杨蘅凡律师以证据为基础,坚定的作无罪辩护,分别从行为合法性、主观无责性、法益未受侵害性的角度出发,准确的找到了辩点,达到了无罪辩护的目的,最终让王某获得了自由。
02、案例二
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案号:衡耒检刑不诉[2023]443号
承办律师:莫一点
案件结果: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2 年,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承接某“金融小贷公司”催收 业务后进行非法催收。2023年初,王某等人被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予以打击。委托人高某作为网络技术人员,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王某某,获利2万余元。2023年5月8日,侦查机关以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刑事拘留。
承办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取候审申请书,说明了高某取保候审的必要性,但被侦查机关拒绝。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后,律师再次提交了更为详细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高某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本案很可能是一起无罪案件。建议检察机关慎重处理,先对其取保候审,再由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还原客观真相。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后,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高某被拘留20余天后,终于恢复人身自由。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继续坚持作无罪辩护。核实辩护观点是:一、高某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二、高某导出数据的行为不符合《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非法获取”的情形;三、催收公司的“软暴力”行为与高某无关,高某不知情;四、高某做到了基本审查和保密义务;五、高某明显没有买卖行为。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 关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7日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
推选理由:
一、本案上游犯罪是“涉恶型”犯罪,在“扫黑除恶 ”常态化背景下,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出罪更难。
二、承办律师在侦、捕、诉环节有效沟通,提交辩护材料及时迅速,没有贻误战机。
三、三类不起诉中,证据不足不起诉最考验律师业务能力--既要对侦查机关提出的有罪证据体系见招拆招,又要积极取证找到利己证据为我所用,实属不易。
03、案例三
谢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案号:常武检刑不诉(2023)614号
承办律师:万长军
案件结果: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谢某与被害人陈某在陈某任职中学担任军训教官时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交往过程中,谢某曾拍下二人私密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前后三次要求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万长军律师为其辩护。当事人最初认为本案会被移送起诉至法院,并有可能判处谢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律师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三起犯罪事实提出罪轻辩护意见:第一起犯罪事实,谢某是否违背了陈某的意志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为强奸;后两起犯罪事实,谢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还存在多种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公诉机关考虑本案的二人曾是恋人的基础背景,对其作做出不起诉决定。经过与公诉人反复沟通、交流,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谢某不予起诉。
推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然而承办人并没有因为是援助案件而降低工作要求。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没有让委托人留下前科,正常回归社会,实现了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4、案例四
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案号:鄂黄麻检不诉(2022)393号
承办律师:陈明珠
案件结果: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李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刷流水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予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后他人利用李某名下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进账流水高达433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罪的主观故意采用“明知推定规则”,只要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行为,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证明李某主观不明知的行为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主观不明知的高度可能性。同时还指出侦查机关认定李某“主观明知”的供述与客观书证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承办律师在向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案件证据问题以及李某的社会背景后,公诉机关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之后补充的证据仍达不到起诉条件,最终对李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
推选理由:
“帮信罪”出罪难是当下共识,此罪出罪的辩点主要集中在 “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对“主观明知”的把握,非常考验律师对 客观证据、行为的理解、运用能力。本案中,承办律师做到了这一点,让当事人没有形成前科,正常回归社会。
05、案例五
刘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号:(2023)湘01刑终27号
承办律师:陈遥霖、李乐胜
案件结果:二审改判缓刑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在校大学生,因帮他人代购“含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成分 ”的大麻电子烟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审期间我所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定案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向二审法院提出“代购毒品行为未牟利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总体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具有蹭吸行为进行详细的法律论证,认为非故意蹭吸不能认定为牟利。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法院和刘某所在的学校进行沟通,从保障刘某“ 受教育权 ”的角度详细阐述了案件存疑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理念,从案件平衡的角度建议对刘某改判缓刑。最终二审改判对刘某适用缓刑。
推选理由: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极其不易,涉毒案件改判缓刑更是难上加难。承办律师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助力二审改判,相当不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案系近年来我省少有的贩卖毒品罪二审改判缓刑案例。
06、案例六
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案号:(2022)湘3123刑初115号
承办律师:余仁财、龚建
案件结果:降档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本案涉案共十人,方某到案后未作有罪供述,被认为拒绝配合侦查,作为主犯另案处理。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方某累计收到违法资金400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从银行流水的关联性、方某的地位和作用等量刑情节与检察机关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使得涉案金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从4000余万元减少到1207万元;同时还采纳了方某系从犯的量刑意见。最终,方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方某本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未提出上诉。
推选理由:
本案在前期非常被动的条件下进行了“逆袭”。承办律师先是对其涉案资金进行梳理、甄别,大幅度减少了涉案金额;二是积极为其争取了从犯量刑情节,帮助当事人达到了辩护目标,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07、案例七
陈某涉嫌虚假诉讼、非法拘禁、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案号:(2023)湘06刑终1号
承办律师:刘振、罗帅
案件结果:二审改判陈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期从五年十个月改判为三年
基本案情:
2016年,陈某在某国有公司承接了我省某地级市“民用机场场道附属工程”。工程完工后,某国有公司怠于向陈某支付800万元工程款。陈某起诉某国有公司讨要工程款,陈某一、二审均胜诉,2018年10月在执行程序中,某国有公司向侦查机关举报陈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导致案发。
原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构成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我所刑辩团 队在原二审期间接受委托后,调取先前被忽略的证据,提出陈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意见。原二审法院开庭后裁定发回重审,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为陈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重审后,一审法院仍认定陈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对其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再次上诉后,二审合议庭最终采纳承办律师辩护意见,改判陈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推选理由:
本案不仅在刑期辩护上取得成功,还成功的拿掉了虚假诉讼罪,同时为委托人挽回了1000余万元经济损失。
08、案例八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案号:常鼎检刑不诉(2023)103号
承办律师:郭彬、张淼
案件结果: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5 年6月,熊某(女)认识委托人王某(男)后,熊某虚构自己“成功女企业家”、“与市领导关系好”等事实,通过伪造施工合同、企业公文印章等手段,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王某1100余万元(含协助退赃)
2016年初,熊某资金链断裂后,又对王某及其亲友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便宜安置房,并租赁我市多处安置小区房源进行销售。王某亲友信以为真,多次找熊某购买并转介绍给亲友购买。经统计,熊某共骗取63名被害人购房款2940余万元,熊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熊案案发后,王某亲友认为王某与熊某关系密切,对熊某的诈骗行为应当知情,随即向 A 区公安机关报案。A 区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王某对熊某诈骗行为不知情,有证据证明熊某一直欺骗王某,将其作为诈骗“工具人”使用。调查结论作出后,被害人群体不服,在“十九大”会议期间组织进京上访。当地党委、政府为维稳,将本案指定B区公安局重新侦查。2022年6月,B区公安局以王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个月后取得王某有罪供述,同年8月执行逮捕、10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在第一次会见时,王某声泪俱下讲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并向律师递交了详细的自书材料;承办律师通过信息挖掘,获取了多份王某“不明知”的无罪证据,还从“熊某诈骗一案”中调取了大量能证明王某“不明知”的无罪证据。
局势发生反转后,承办人确定了王某主观“不明知”、在先的借贷行为“不违法”、“非法证据 ”应排除的无罪辩护的思路,向检察机关图文并茂的形成了多份可视化辩护材料。最终,本案经过两次退补,检察机关坚持证据审查原则,顶住案外压力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王某在被羁押九个月后恢复人身自由。本案结案后,被害人继续信访,上级政法机关对本案进行复查。2023年12月,经复查确认本案无质量问题。
推选理由:
本案是涉众维稳型案件,案外因素对承办律师办案造成很大干扰。承办律师举重若轻,用“证据说话 ”,防止了一起冤假错案发生。
09、案例九
袁某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湘01民终14386号
承办律师:张晓燕
涉案标的:1301307.90元
案件结果:被告支付1249690.9元
推选理由:
本案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属于比较典型的案例,涉及了承保人在此类案件中高频率出现的拒赔理由。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例如: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电子投保过程中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要求;约定就诊医疗机构时如何适用紧急就医的例外情形;承保单位员工与投保人的约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问题。研究透
彻本案,基本可以掌握该类案件的承办要点。
本案一大亮点:承保人在拟定的格式合同中对于赔付医疗费上限没有约定,但对于选定就诊医疗机构有明确约定和限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为了更好救治患者,国内引进了一些新 型医疗技术和设备在少部分地区先行试用,这些新设备、新技术 对患者有更好的治疗效果,治理费用也高于普通的治疗费。所以,承保人往往会以“这些新医疗机构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为由拒赔。
本案难能可贵的是,一、二审法院均秉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不采纳承保人格式条款约定拒赔理由,认定在合同约定外的新医疗机构就医属于紧急就医的情形。这一裁判观点,打破了传统的紧急就医认定标准,在依法裁判之余合理的根据新型医 疗技术发展实际情况,维护了患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致认为,该判决在该类案件审判中,体现了司法裁判现代化的要求,具有代表性意义。
10、案例十
振某公司与某区政府项目关停退出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补偿案
案号:(2023)湘行终254号
承办律师:黄幸杨、王芬
涉案标的:4500万元
案件结果:驳回振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推选理由:
振某公司认为,其通过政府拍卖取得案涉房产和土地,现因环保原因关停退出,政府应当对其房产和土地予以收购。该案标的额高达4000余万元,一旦某区政府败诉将在A区绿心地区乃至长株潭绿心地区形成“破窗效应”。本案涉及的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产生冲突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没有可参考的在先案例。
两位承办律师全面梳理了与“项目关停”、“搬迁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法背景和上位法依据,详细论证了振某公司关停搬迁后土地遗留、房产补偿问题的各方责任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本案历时三年经过四轮审判程序,法院判决驳回了振某公司的全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减损4000余万元的同时,也保证了A区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工作的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