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经修正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修正10条,删除13条,主要解决旧解释中条文引用与现行民诉法不一致及部分内容与现行民诉法、民诉法解释规定重复的问题,并无实质性变更内容,不会导致现行再审程序变化。
一、对应现行民诉法,修正条文引用,使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与现行民诉法相统一
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发布。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时修正的民诉法首次发布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2017年7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民诉法即现行民诉法施行。但,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并未及时随同民诉法修正而调整,导致自2017年以来,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中对民诉法条文引用的部分,仍旧对应2007年版民诉法,而与现行民诉法脱节。
为了解决条文引用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正了包含引言部分的10条规定,实现与现行民诉法的衔接与统一。
二、系统整理民诉程序各类司法解释,删除重复规定,精简立法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除针对民诉程序中特定环节或事项发布司法解释外,还发布施行有针对民诉法整体司法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随着司法实践,民诉法及各司法解释互相吸收、修正,长期以往出现部分内容在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重复规定的现象,导致民诉法体系臃肿、司法裁判引用不一致的问题。
为了精简立法内容,统一裁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将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与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删除了重复规定的13条内容。该13条内容继续保留在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中。
三、新旧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具体对照及修正条文与民诉法的关联内容,请见下表: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经修正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修正10条,删除13条,主要解决旧解释中条文引用与现行民诉法不一致及部分内容与现行民诉法、民诉法解释规定重复的问题,并无实质性变更内容,不会导致现行再审程序变化。
一、对应现行民诉法,修正条文引用,使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与现行民诉法相统一
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发布。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时修正的民诉法首次发布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2017年7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民诉法即现行民诉法施行。但,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并未及时随同民诉法修正而调整,导致自2017年以来,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中对民诉法条文引用的部分,仍旧对应2007年版民诉法,而与现行民诉法脱节。
为了解决条文引用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正了包含引言部分的10条规定,实现与现行民诉法的衔接与统一。
二、系统整理民诉程序各类司法解释,删除重复规定,精简立法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除针对民诉程序中特定环节或事项发布司法解释外,还发布施行有针对民诉法整体司法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随着司法实践,民诉法及各司法解释互相吸收、修正,长期以往出现部分内容在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重复规定的现象,导致民诉法体系臃肿、司法裁判引用不一致的问题。
为了精简立法内容,统一裁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将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与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删除了重复规定的13条内容。该13条内容继续保留在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中。
三、新旧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具体对照及修正条文与民诉法的关联内容,请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