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楚门公司与中州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楚门公司向中州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供应钢材。合同约定了钢材价款、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外,还专门约定了中州公司收货人为员工小马,结算单则明确须由中州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产生结算效力。合同签订后,楚门公司按照中州公司需求,开始陆续向工地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楚门公司员工小楚与中州公司员工小马对实际供货情况进行核对,形成了数份具有小马签字《对账单》,显示货款金额合计达1200万元。中州公司按约支付楚门公司货款累计500万元,但后未再付款。于是,楚门公司持有一份具有小马签字的《项目明细表》,将中州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中州公司支付楚门公司货款共计900万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等。
然而,中州公司则认为,楚门公司诉请所依据的《项目明细表》并无中州公司盖章,小马作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员,权限仅为负责收货,并代表被告签署收货单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品牌进行确认,无权确认付款及利息。而原告提供的《项目明细表》不仅涉及对付款和利息的确认,还将原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变更,甚至将中州公司的已付款进行了先息后本的冲抵。对此,中州公司的小马在审理中到庭表示,根据其与楚门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曾在双方交流中再三明确过自己签字的权限,并对《项目明细表》中涉及利息的内容表示需要盖公章。因此,中州公司认为,其员工小马签字的《项目明细表》不能作为欠款确认及利息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中州公司答辩称对货款金额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均表示异议。
法院审理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中州公司指定收货人的权限是否包括确认供货金额、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收货人的签字和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小马作为收货人的权限仅限于确认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品牌,并不涉及货款的结算。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单必须由被告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结算专用章后才有效。因此,小马在对账单上的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原告依据小马签字的《新项目明细表》主张已经与中州公司达成新的结算方式,难以成立。最终,虹口法院依据双方原合同约定及履行过程中能够确认的合意进行计算,判决中州公司支付原告欠付货款700万元并支付相应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判决后,楚门公司及中州公司均未提起上述,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tips
一、关于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的理解
越权行为
指代理人或员工在超出其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由于其行为超出了被授权的范围,因此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不由被代理人或公司承担。然而,若第三人因越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并且其信赖是合理的,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使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其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第三人因此与行为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表见性”,即行为人看似拥有代理权,使第三人对其行为产生合理信赖。
二、向企业及打工人提供的法律贴士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所反映出来的员工越权签字问题,实际上也是诸多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经常容易引发纠纷的共性问题。因此,我们结合审判实际,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为广大企业和打工人提供以下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一、是明确合同条款与权限: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收货、结算等关键环节的权限和程序,确保合同的每一项内容都具备法律效力。同时确保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或执行不严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授权机制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特别是在涉及签字确认、结算等重要环节时,应有明确的授权机制和授权文件要求。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后果,防范越权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对于打工人而言,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行事,不得超越权限签字确认或作出承诺。在遇到不明确或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向上级或法律顾问请示。同时,保持良好的记录习惯,无论是沟通记录,还是签字文件,都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进而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成为“表见代理”的“背锅侠”。
(以上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