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是我写的,但最后签名是我,别人要以此起诉我,这个借条合法吗?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 打借条内容是王某写的,出借人名字王某写他表弟然后落款是我签名,现在王某表弟要起诉我,我想问下这个借条它合法吗?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 打借条内容是王某写的,出借人名字王某写他表弟然后落款是我签名,现在王某表弟要起诉我,我想问下这个借条它合法吗?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这要看这份借条是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并且这份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并不以谁具体书写书的借条内容为准。况且您在这份借条上最后进行签字的行为,一般视为对这份借条内容认可,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则这份借条生效。
第一,借条生效的情形。虽然您签了借条视为对这份借条的认可,但仍需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借条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总之,根据我的解答,希望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早日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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