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之--追加被执行人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追加被执行人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追加被执行人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梳理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出了如下10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因继承、被宣告失踪被追加的情形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请求追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该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令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上述主体放弃继承的,则可申请直接执行该公民的遗产。
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可作为被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因企业合并、分立被追加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可请求追加合并后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发生分立情形的,可请求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被追加的情形
当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被追加的情形
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因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被追加的情形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六、因其他组织不能偿还债务被追加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追加对其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股东的情形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该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办理注销时未清算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可申请变更、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八、追加第三人的情形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九、追加企业、个人的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划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十、追加未成年的情形
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未成年人成年后,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