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设计图,是由线条、图形、数据、文字、方向等组成的图形。而工程设计图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在通俗意义上来讲就是根据工程设计图而施工建设一项工程,比如参照一份水幕工程设计图而施工建设一项水幕工程,这一个施工建设的的行为是否侵犯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根据一张产品设计图而制作一个产品是否侵犯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
首先,我们应当理解著作权中复制行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行为;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作品的形态和呈现方式加以若干改变的行为,即应当包括作品由平面到平面、由平面到立体以及由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行为,通俗上说就是一个“制造生产”的行为,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而上文所述将工程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施工建设行为从定义上是完全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的,因此,在此我们应当着重讨论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到底包括什么,以及这一个“施工建设”的行为是否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我们还应讨论一下设计图的定性问题,即设计图到底属于著作权中的那一类作品?设计图包括有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其体现的是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结合,因此大部分的设计图都属于图形作品,而少部分突出体现艺术性和独创性的设计图则属于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是无异议的,因为美术作品主要体现的是艺术性,其“从平面到立体”复制出来的产品体现的也是艺术性,而艺术性是可以与产品的使用功能明显区分的,比如以喜羊羊的形象与形状制作一个存钱罐,喜羊羊的形象其实是与存钱罐存钱的功能毫无关系的,尽管它不是喜羊羊的形状也能存钱。
而在司法实践和著作权法理论中,图形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如上所述,图形作品体现的是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结合,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是保护设计者的思想、情感中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尚未将工程和产品纳入其保护范畴,工程的实施方法和产品更多属于工业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涉案产品、工程具体分析,判断该工程、产品在体现美感、艺术感的同时,是否也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其应有的使用功能。若该工程、产品的艺术性与其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的,该设计者在创作该设计图的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的考虑,即每一个艺术性的创作都是以体现或辅助该工程或产品的使用功能而存在的,比如一架飞机的线条在体现美感的同时更多的是为了使该飞机在飞行时能减少阻力,飞行更流畅,其艺术感是无法与其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而实用功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法院在判断图形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时,主要考虑的是该“立体产品”、“立体工程”的美感能否从其实用功能中独立出来,若其美感与实用性不能分离则其不应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综上所述,当设计图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时,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的,而当设计图被认定为图形作品时,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对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相互独立是有要求的。因此,设计者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确定的请求权基础时,可以尝试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作,或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
浅析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制造行为的定性
作者:何丽莹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摘要:所谓设计图,是由线条、图形、数据、文字、方向等组成的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