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分享(四)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案例介绍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案例介绍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浙江南元泵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经进一步调查,中金公司发现南元公司系赵某高、金某明从中金公司离职后投资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此外,从中金公司离职的吴某忠、姚某保亦在南元公司工作。赵某高、金某明、吴某忠、姚某保在中金公司工作时曾担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工作。
中金公司认为南元公司和赵某高、金某明、吴某忠、姚某保五方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诉讼中,中金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涉案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
二、裁判信息
(一)争议焦点:
中金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二)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可以实际用于水泵的加工,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要求。原告通过制定《员工手册》、使用保密软件对涉案技术图纸的接触人员进行管控等方式,对涉案技术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对于秘密性要件,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术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获得,故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而原告主张的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或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或可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获得,属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经庭审比对,南元公司的技术图纸XXX有22份图纸所载总计47处尺寸公差、6处形位公差与中金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的对应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对此南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取得或具有其他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南元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图纸实际使用了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由于中金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赵某高、吴某忠、金某明、姚某保具体实施了非法获取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并披露给被告南元公司使用的行为,故对于原告关于该四被告的侵权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该院于2021年8月27日判决:被告南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金公司涉案技术图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存储并删除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停止使用侵权技术图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被告南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0万元;驳回原告中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不得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3.《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四、法律知识总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釆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分别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即价值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
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的其中一种类型,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的技术信息可能存在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但是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由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则也满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此外,如果企业的技术信息能够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企业如果想做好对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则应尽早在生产经营中根据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架构,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价值评估制度、商业秘密分类及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等。
注释:参见(2020)浙01民初28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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