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水滴筹事件:爱心不能被“卖拐”,诈捐可能变诈骗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的市民邓女士在水滴筹平台为病危女儿筹款,却遭遇剧情反转的事件,在网上掀起了一阵舆论风波。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的市民邓女士在水滴筹平台为病危女儿筹款,却遭遇剧情反转的事件,在网上掀起了一阵舆论风波。

2018年6月30日,邓女士女儿小黄由于病毒感染、高烧不退,被送进了成都当地医院的ICU,医院几次下了病危通知书。邓女士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筹款,称无钱治病。
经过近万人捐款,7月11日,邓女士将善款25万多元提现。
事后,有网友爆料邓女士开粉店、有奥迪车和房产,家境殷实。对于网友的揭底,大病初愈的小黄在网上公开和网友展开骂战,言语粗俗不堪,导致网上一片哗然。

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7月24日,邓女士在筹款平台表示,将变卖家产,在72小时内把善款退还给各位爱心人士。
这不禁让人回想起,去年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文章作者罗尔称,由于女儿身患白血病,他和一家公司商定,自己写的文章买转发一次,公司就会为罗一笑捐赠1元钱。此后,被该文感动的众多网友们纷纷贡献爱心,犹如黄河泛滥,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募集到了两百多万元。
可是不久之后,质疑声四起:多个微信公众号披露罗尔家并不穷,有“三套房、两台车、一家广告公司”,更有人爆料称罗一笑参加了医保,治病报销比例超过70%,罗尔家花费还不到2万元……这起闹剧纯属自编自导自演。
网友们炸了锅,就连《人民日报》微博也忍不住质问:“有3套房还募捐”?
众所周知,爱心资源的水池子是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如果像邓女士、罗尔这样的有产阶级“贫困家庭”,因为舍不得花自己的钱给孩子治病,昧着良心掠夺社会的慈善资源,就会有真正的无计可施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
与此相对应的,是最近一篇爆红的文章《感谢贫穷!707分考入北大,她的这篇文章看哭所有人…》里的主人公,河北女孩王心仪。心仪的妈妈体弱多病,常年在家照顾患有高血压、哮喘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姥爷。家中有两个弟弟,大弟弟即将升入高三,小弟弟还没有上小学。一家六口全靠家中的五亩地和爸爸外出做零活补贴家用。
但是面对贫穷和亲人的病痛,王心仪并没有陷入挣扎与绝望,而是始终坚强以对,一边下地干活,一边照顾家人,一边做学霸,并以707分的高分,被北大中文系录取。
心仪的母亲有段话说得特别好:“非常感谢社会对我们这个家庭的关照,只要是自己家庭所能负担的,绝对不会向别人请求资助。我们一家人省吃俭用,辛苦一点,也没什么,一家人只要平平安安在一起就是我最大的心愿。钱还是去帮助比我们更需要帮助的人吧!”
人格对比,高下立判。

王心仪妈妈,图片来自“河北枣强中学”

或许正如部分新闻报道中指出的,在众多慈善众筹平台上,获得最多帮助的,往往不是那些真正需要善款救命的人们。相反,大部分的资源都流向了那些能够赚足眼泪的文案,能够刺激眼球的营销。
在一个健康正常的社会里,卑鄙绝不能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要捍卫道德就需要法律来站台。在本案中,邓女士明显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似乎已无讨论必要。因此,本文想探讨的,就是邓女士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筹集善款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成立诈骗罪,需要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持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对方财产受到损失。
我们先看欺骗行为,所谓欺骗行为,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语言、文字欺骗或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作为或不作为。

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据媒体公布,邓女士修改后的筹款信息是这样的:“我们考虑卖方卖车筹钱救命”,因为要救急,所以发起众筹,最后会如数退还。不过原来的剧本,可不是这样写的:

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请注意这些原版剧情的关键字眼,“为看病钱急的夜夜失眠”“无计可施”“医药费至今没有着落。”
背景要介绍一下,2018年7月20日之前,房产、车辆信息并非水滴筹平台的筹款人必填的项目。对此,平台方面解释,该平台一直要求患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相关材料,而且“平台有‘质疑、举报’功能,当项目在筹款期间不存在任何有效质疑,平台才会进行打款。对于存在质疑的项目,平台会要求患者出具家庭资产证明、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等证明材料”。
在本案中,邓女士明知在水滴筹平台可以通过发布求助信息的方式筹得钱财,利用平台审核项目的漏洞,刻意隐瞒了自己实际上拥有价值不菲的汽车、房产,完全“有计可施”的事实,编造出“医药费至今没有着落”,所以“为看病钱急的夜夜失眠”的悲情境遇,博取广大网友的同情。而所谓因救急先筹钱,最后卖房卖车如数退还的承诺,不过是事发后的托词而已。
为何邓女士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答案无非如网友对罗尔骗捐案的评价:“一群骑自行车的,给一个开宝马的人捐款看病,简直可笑!”在信息透明的前提下,无亲无故者以捐助的方式处分财产,必然是基于受捐助者已陷入真实的困境,无法自拔的合理前提。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去捐助一个完全能够自己负担医药费的人,不仅违反了其真实意愿(救济真正的需要救助者),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德。
道理很简单,不是说我有病了就可以让大家筹款给我治病,我的个人财产则可以分文不动,奥迪照跑,生意照做,生活继续潇洒。这是对慈善事业的亵渎,也是在客观上侵占了真正需要救助者的生命通道。
再看诈骗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了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虽然邓女士众筹款项达25万余元,按照《解释》的规定,已达“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是否应当立案,仍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问题一 要搞清楚,有多少人是知道真相,但出于友情或亲情等因素,仍然为邓女士(黄小姐)捐助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包括《慈善法》在内的法律,并未规定有房有车的人就不能进行个人求助(公开募捐只能由慈善组织进行),只要信息是透明的,捐助者就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或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问题,也就不属于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调整的范畴。
例如求助人是在其微信(QQ)群、朋友圈等具有熟人社交性质的网络平台发起范围有限的个人求助,就不属于公开募捐。而且基于熟人之间一般会了解对方经济状况的推定,即便求助人隐瞒自己有房有车的事实,也很难认定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在本案中,有邓女士邻近商户就告诉“930新闻眼”的记者:“发起水滴筹的那位母亲邓女士也是在附近做生意的,当时市场里得知她发帖求助后,大伙都是几十块、一百块地捐了出来。”
在受助女孩曾就读过的高中,对女孩有所了解的师生也透露,当初很多校友和同学老师对她家里条件也是知情的,但她毕竟是生了重病,所以大家也都积极转发参与捐款。
但是,水滴筹等网络众筹平台并不具有熟人社交的性质,邓女士发布的信息也不是具体指向对其经济状况知情的特定人群。当邓女士采取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式发布求助信息时,明显是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主观故意是昭然若揭的。
因此,如果需要确定受害人范围和涉案金额,应当刨除那些“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知情捐助者及其捐助金额。
问题二 诈骗数额对应的是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多数人?
诈骗罪是数额犯,那么诈骗数额应当单独计算;还是可以将其对所有网民的诈捐视为一个行为,将数额累加,从而以一个诈骗罪进行规制呢?
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诈捐,如果具体被害人捐助的钱财不满足刑法所规定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无法立案。
这种观点让人难以苟同,就网络众筹的形式而言,其在网络平台公布欺诈信息后,就会在不特定的多数人间的传播,相当于一个实行行为,会造成多个危害后果,因此该行为方式的危害性其实比只针对特定对象的诈骗行为更大。在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是否需要单独计算问题进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立案标准要严格到对每个受害者的捐助金额都必须满足诈骗罪的立案数额要求,那么很可能就会枉纵了犯罪嫌疑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会将网络诈捐金额予以累计,追究诈捐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天津滨海新区爆炸案”中被曝出骗捐的防城港市网民杨某某,就因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属于拜仁穆尼黑always”发布微博,谎称其父在爆炸现场附近上班并遇难,骗取了近3800名网友被感动并向其现金捐款(微博打赏)96433.38元。最后,防城港市中院以诈骗罪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问题三 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
据媒体报道,2018年7月11日,邓女士已将9253笔捐款筹得的252621元成功提现。
而在众多网友举报后,水滴筹平台工作人员也来到武鸣实地了解和处理问题。邓女士对工作人员提出,将归还欠款。7月27日,邓女士一次性将善款全额退回水滴筹账户,水滴筹平台则承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原路退回各捐助人账户。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邓女士的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其实行行为导致众多网友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邓女士也已成功提现,其危害后果已经铸成,因此该诈骗行为不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的情况。
虽然事后邓女士已全额退回善款,但此时其犯罪行为早已实施完毕,危害后果也已发生,犯罪的既遂状态是不可逆的。
这就好比说,小偷把钱包偷走,被人发现后,又将其还给了受害人,受害人看似失物复得,没有损失,但是对公安机关而言,却不能装作盗窃的行为根本没发生过。
问题四 如果诈骗罪成立,邓女士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邓女士诈骗犯罪属实,且诈骗数额巨大,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邓女士具有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节,又不属于犯罪未遂、中止情形,法院很可能酌情从严惩处。

图片来自“新闻夜班”
结语
基于网络众筹的“门槛低、手续少、效率高”优势,近年来,个人求助类网络众筹信息屡屡在朋友圈刷屏,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花式求助也让公众屡屡产生质疑。
那些利用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诈捐、骗捐行为,无疑伤害了广大网民的同情心,挤占了生命通道,也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的底线,必须予以谴责和规制。
虽然诚如边沁所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公法应当为私法让渡更多的活动空间,在许多情形下,刑事程序或许并非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解释》的第三条也有相应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又有案发后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绝不能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让骗捐者尝到甜头后,变得有恃无恐。我们必须“举一反三”,从制度设计层面出发,采取健全众筹平台的联合准入机制,完善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建立对违规人的社会联动惩戒机制等方式,坚决减少和杜绝这些诈捐、骗捐行为的发生。
因为,“这人心要是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
参考文献
1.陈曦,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法律读库, 2018-2-19;
2. 李梦颖,以707分被北大录取寒门女孩感谢“贫穷”,河北青年报,2018-7-27;
3. 水滴筹欺诈?当事女孩母亲首次向媒体发声:她不是针对所有的好心人,930老友记,2018-7-25;
4. 吕海锋,【武鸣水滴筹事件】受助人回应骂战原因,将卖掉奥迪车退还善款,南国早报,2018-7-26;
5. 陈谋、周茂梅,罗尔痛哭:没人关心我女儿只想知道我是不是骗子,成都商报,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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