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大揭秘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打工人打工魂,打工人年终的灵魂——年终奖!今天启源律师带来年终奖之终极大揭秘!我们来谈谈关于与年终奖相关的法律规定,年终奖的这些问题,打工人和老板们都应该了解。

导语
打工人打工魂,打工人年终的灵魂——年终奖!今天启源律师带来年终奖之终极大揭秘!我们来谈谈关于与年终奖相关的法律规定,年终奖的这些问题,打工人和老板们都应该了解。
问:别人公司都有年终奖,我们公司却从来不发年终奖,我们可以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奖吗?是否有规定公司某些情况下必须支付年终奖?
答:年终奖是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劳动报酬支付完成后,针对公司盈利和职工表现,额外支付的奖励性款项。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因此,年终奖并不是法定福利,而是企业根据规章制度或者与职工的约定执行的福利。如果公司以前没有年终奖,可以跟公司沟通提出,但并未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支付年终奖,并非所有公司都必须要发放年终奖。若员工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企业发放没有规章制度规定或事先约定的年终奖,并无法律依据。
问:年底我要跳槽于是主动辞职了,公司说我没有做完整年,今年不能给我发放年终奖了,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4月)第十三点:“用人单位就年终奖问题规定以某个时间点为分界线,如规定三月份在职的职工可以领取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现在该时间点之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上年度的年终奖,应否支持?答:关于年终奖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年终奖的性质更属于一种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是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应当予以尊重。”
因此,若公司有明确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在某时间点离职不能获得当年的年终奖,劳动者这时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视为对无法获得年终奖的后果是知悉并认可的,这时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规章制度规定的年终奖。
问: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公司时间未满1年,自己主动辞职的,就不发放年终奖。”公司这个制度是不是应该属于违法?能否认定他的规定无效?
答: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也属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自主确定奖金分配方式,若用人单位有关于年终奖分配方式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依据。而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键其是否符合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只要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上述规定,该制度就合法有效。
问:关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员工年末被公司“炒鱿鱼”了,能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吗?
答:公司如果没有明确的依据,能够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届时企业很有可能不仅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的时间段,折算支付年终奖,还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问:公司虽然没有制度规定及书面约定发放年终奖问题,但是每年都会默认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励,但今年公司经营状况继续下降,公司亏损严重,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不发年终奖?
答:虽无制度规定及书面约定,但双方长期的实际履行也是一种约定。若每年发放标准统一,员工又实际工作满一年,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要求单位按照以往标准发放年终奖的请求有可能得到支持。
但笔者倾向认为,2021年不少企业仍持续受到疫情影响,经济状况下滑,企业已无力支付年终奖,并非是故意拖欠或者不发放,这种情况下应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由企业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问:对公司而言,年终奖是一种激励机制,发放年终奖是希望留住人才,怎样才能发挥出年终奖的最大作用呢?
答:建议公司在订立规章制度时充分考虑年终奖的考核标准,例如可约定获得年终奖的条件,确定发放年终奖的原则或大致分配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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