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谢全与柳月在某婚恋网站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后10天,柳月与其前男友发生了关系并怀孕,婚后柳月生下一子谢小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着谢小全慢慢长大,谢全越发觉得孩子长得不像自己,也不像柳月,便怀疑谢小全不是自己亲生的,遂私下带谢小全到某亲子鉴定机构鉴定,结果验证了谢全并非是谢小全生物学上的父亲。谢全遂将柳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否认谢小全是其亲生子女,并要求柳月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柳月不认可谢全与谢小全没有血缘关系的鉴定报告,但没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也拒绝做亲子鉴定。
律师分析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人的血液、毛发、唾液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但目前鉴定亲子关系用的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区别、审慎对待。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也要结合其他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该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判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有关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并不只限于夫或妻一方,子女等也可以提起,但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只能是夫妻中的一方,而且申请亲子鉴定也只是一种补强证据。实践中,私下带孩子所作的亲子鉴定报告在诉讼程序中经过法院的谨慎认定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当然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申请。
案件中柳月不认可谢全与谢小全没有血缘关系的鉴定报告,但没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也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谢全的主张成立。柳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违背了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给谢全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阴影,无形中也伤害了幼小的谢小全。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柳月赔偿谢全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结 语
婚姻并不是一座生而稳固的城堡,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和睦、稳定、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维护,不忠、欺瞒只会加速家庭这艘小船被打翻的风险。
亲子鉴定伤了谁
作者:成花丽 郑芬珍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7年谢全与柳月在某婚恋网站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后10天,柳月与其前男友发生了关系并怀孕,婚后柳月生下一子谢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