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近年来,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的增加,通常,以男女双方订婚后,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女方收受了彩礼,亦陪嫁了嫁妆及钱物。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解除婚约,男方认为花钱较多,提出退还彩礼,女方答辩返还嫁妆。近日,双江法院就审理一起该类型的案件。
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自行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一年多后,双方按农村习俗先举行“定亲”仪式,原告周某给付被告王某彩礼钱40060元, 2014年1月24日,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同时王某娘家给女儿陪嫁了一套沙发,一台冰箱,15900元的现金。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多后,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离家出走,双方婚姻已无可能。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以男女朋友相处一年后,我家按本地习俗与被告王某“定亲”,给付被告王某家彩礼4060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我们两人共同生活一年后,感情很好,计划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谁知被告王某无故离家出走。我得知王某回到娘家,随即赶到王某娘家想将接回,打算一同去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王某拒绝与我一起回家,也拒绝与我一同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我已多次去接王某,但王某都拒绝返回,更没有要与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打算。我家在农村,因新盖了房屋,已花尽家里所有积蓄,为我俩的婚事,所花4万多元的彩礼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现因我家生活困难,花了彩礼钱,王某却离家出走并拒绝与我登记结婚。基于以上事实,我要求王某返还我彩礼40600元。
被告王某辩称,我离家出走,不想与原告周某一起生活是因为原告周某喝酒后殴打我,受伤严重时还去医院。离家出走的前天晚上我们双方还发生过争吵。我出嫁时我娘家陪嫁的嫁妆他也要返还我。电器、沙发我要求他家赔我新的,我的嫁妆金也用于帮他家还债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40060元,事实清楚,依法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的请求,依法酌情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婚约解除上,原告周某存在过错,权衡双方利益,以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0%为宜即28042元(40060元×70%)。同时王某的个人嫁妆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周某应予以返还。
评析,本案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但应当如何返还?在处理意见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解除婚姻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据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应当全额返还。现实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收入不高,家庭财产不多,不少男青年谈成对象,都借债给付彩礼,因此应当着重保护给付方。彩礼应当全额返还。第二种意见,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应查明退婚的原因,如男方过错较大可以判决少返还,甚至不返还,若女方过错较大则应判决返还比例较大。因此,本案,法院适用了第二种意见,若因男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进行了减少,同时对女方陪嫁的嫁妆一并进行处理,返还给女方。
同居未登记 彩礼应如何返还
作者:李娟来源:双江法院

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近年来,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的增加,通常,以男女双方订婚后,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女方收受了彩礼,亦陪嫁了嫁妆及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