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是专属于每一个孩子的快乐节日。其实这快乐的背后,其实是人类满满的惨痛记忆,生活在新时代的孩子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国际儿童节的由来:
1942年6月10日,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二战结束后,成千上万的儿童处境很糟,有的因得了传染病而一批又一批的死去,有的被迫当童工而受尽折磨。为了悼念“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而我国的儿童节,早期为每年的4月4日,是1931年根据中华慈幼协会的建议设立的。新中国成立后,于1949年12月废除旧的儿童节,将6月1日作为我国的儿童节,与国际儿童节统一起来。
看来,儿童节最本质的内涵应该是“权利保护节”,只有更加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才是对儿童节最好的纪念!
在这个美好的节日里,天地人中小学教育法律服务团队祝所有的孩子们节日快乐,身心健康,祝你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早日绽放绚丽之花!
为此,律师团队特意总结了与孩子们权利保护与健康成长最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的法律小常识,以作为特殊的节日礼物送给孩子们。
01 孩子们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
作为青少年学生,我们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是受教育权,我们从小到大,从懵懂少年成为阳光青年,其实就是一个不断接受教育的过程,除了在家接受父母亲的家庭教育之外,更要上学以接受老师们的学校教育。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抽象,而宪法的下位法比如《教育法》《教师法》与《义务教育法》等则对孩子们的受教育权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有时孩子们自己都觉得奇怪,自己这么调皮捣蛋,但老师们总是对大家不离不弃,每天都在兢兢业业教书育人,老师们为什么会这么负责呢?其实老师们都是宪法达人,他们都是遵照宪法的规定在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在保护每一位孩子的受教育权得到落实呢!
当然,受教育不但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那些动不动就不学习或者辍学的行为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孩子们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理应遵守宪法,做宪法小达人,做学习小达人,努力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将自己培养成人格健全、性格友善与品格高雅的优秀公民!
02 孩子分层保护以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等被《民法典》确认
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是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实现了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是孩子们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要认真学习与遵守的重要法律。
首先,在对孩子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我国《民法典》首先将孩子们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分层分类保护:
第一,《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虽然其中有些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律准许其实施民事行为,既容易使他们蒙受损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而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第二,《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的实施则应该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第一,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第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职业等各种情况为标准来判断。
比如说,一个十岁的孩子去文具店里购买了一百元的文具,他的购买行为虽然不属于纯获利益,但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这个十岁的孩子去买了一个八千元的手机,他的购买行为则既不属于纯获利益,也与他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除非他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否则他的购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孩子们心性未定,有的孩子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淡薄,总是有意或无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侵犯其他孩子的权益,因此教师与学校有权对违规违纪的孩子进行教育惩戒,以通过教育惩戒的方式让这些孩子体验到程度不等的“非愉悦感受”,以促使其认错纠错,并在该认错纠错的过程中培养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因此孩子们对于教师与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良苦用心要予以理解,且这种受惩戒的责任是父母亲不能代替的。
当然,如果孩子们因犯错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则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何岁月如此静好,只因有人在负重前行!有些孩子故意搞恶作剧,或者欺凌别的孩子,导致其他同学受到伤害,最后这些孩子被老师批评了事,觉得好像连钱都不要赔!世界上哪有这等好事,原来是孩子们犯错,父母来买单呀!我们律师团队在处理学生人身损害纠纷的过程中,经常碰到某些父母亲在为孩子们赔完大额金钱之后泪流满面的情形,为啥呢?因为赔的钱都是借来的呀!因此,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尽量不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要把《民法典》的规定当做自己任意胡来的尚方宝剑,这才是对父母亲真正的关爱!
03 一切形式的学生欺凌被《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
众所周知,学生欺凌事件目前呈高发态势,部分孩子深受其害但又束手无策!为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旗帜鲜明予以亮剑,对学生欺凌予以零容忍,对学生欺凌的概念首次进行立法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该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并概括了学生欺凌的五大行为表现:
第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第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第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第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第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在本文最后,我们律师团队向所有的孩子发出倡议,积极行动起来,反对一切形式的学生欺凌,并努力做到三个“不”: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旁观者!
送给孩子们的法律小常识
作者:伍贤华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是专属于每一个孩子的快乐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