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什么?我们往何处去?这三个问题本是印象派画家更高的著名画作名称,反应了画家的人生观,以及人类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不过,在如今个人信息无处可藏的时代,管你是谁,你的人生轨迹、蛛丝马迹丝丝可循。这些原本诗情画意富有哲理的问题,变得似乎唾手可得。
近日,网曝南都记者花700元就买到同事行踪,包括开房记录。你所有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信息,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南都暗访记者亲身经历,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整个交易已跃升到了“平台化”的地步。包括你的银行存款记录,手机实时定位,手机通话记录等,他们也都能查到,而且声称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
联想到购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装修;刚买了一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各类保险;孩子刚一出生,就有人打电话推销奶粉尿不湿等各类用品……听说京东的账户密码和客户资料也被泄露……太可怕了!赶紧打开京东账户看看,确认安全后仍心有余悸。
我们已经没有个人隐私了!只要有人出钱,一切个人信息手到拈来。大数据和崇尚实名制的时代,个人信息满天飞,身份证号码被广泛使用,由此产生的身份证轨迹在网络世界清晰可循,而且这些信息的收集、存储成本低廉,调用起来也十分方便,个人隐私隐匿其中,“聪明机智”的不法分子将此作为敛财方式,自然乐此不彼。
国家怎么会允许这样的交易在网络上横行?个人信息泄露几乎人人裸奔的时代,国家能为保护个人信息做点什么呢?该用什么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大缺口呢?
南都记者报道花700元就买到同事行踪
一、买卖个人信息属犯罪,最高刑为七年,但目前似乎只追究后果严重的行为。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交叉相呈,有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虽然个人信息未必都是隐私,但是自己的事情被别人了如指掌,总有毛骨悚然的感觉。虽然泄露个人信息早已入刑,侵犯隐私权也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保护,但一想到自己随时可能是个透明人,心里凉飕飕的。
2009年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十七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增强:一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二是信息获取方式不限,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三是最高刑提高至七年,加大了处罚力度。
因此,我们定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买卖个人信息的人肯定犯罪了,警察正在路上也不一定。只是,全国各地买卖个人信息泛滥成灾,都让警察叔叔去抓来坐牢,也太累了吧?于是,司法实践似乎就变成了只限于追究侵犯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徐玉玉事件和宋振宁事件而引发的全国通缉全力抓捕行为,充分说明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追究力度。
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民事法律缺乏系统性,而且与刑法没有较好衔接。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我国至今缺乏系统性的立法,以碎片化立法为主,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似乎永无止境。如果刑法没有出手去管买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个人能期待上面的法律好好保护个人信息吗?某种程度上当然可以。可是,影响十分小。这些民事性法律规定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口径,针对目前的个人信息满天飞现象,似乎并无多大实用。
另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付诸实施,而前述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又过于繁杂和笼统,且如刑法一样只限于规范侵犯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没有后果似乎就不追究,导致震慑、打击力度不大,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现象泛滥成灾。因此,刑法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并没有很好地衔接在一起,其他法律规范又闪烁其词,个人信息隐藏在各种社会因素中,因此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也就无法很好地解决。
三、我们能期待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点什么呢?
信息社会,信息就是商品。可是,个人信息必定有个边界。个人信息成为商机的时代,渺小的我们只能期望国家来保护。联想朋友圈中常见的呼吁婴儿出生时建立指纹和DNA数据库,笔者有如下几点拙见:
第一、我国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的规定,并对采集、使用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
第二、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栓”。
第三、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立事前预防、事后举报的全民监督、法律严惩机制,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并加大宣传效果,让网络中和现实中买卖个人信息的刑法威慑力深入人心。现有的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在事后惩治阶段,以危害后果来定罪量刑,不足以威慑到买卖个人信息的主体。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的事后惩治阶段,还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与事后的监督举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防、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即应该强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严刑峻法,以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第四、通过在合同中设置惩罚式赔偿等预防个人信息泄露,而相关法律也支持此类高额的惩罚式赔偿。比如一个人的开房信息,以及酒店对这一信息的使用,取决于开房者在开房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将个人信息保护约定清楚,酒店的责任如果十分巨大,那么酒店必定在个人信息防范方面加大措施。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但你可以把这一问题放在任何需要你个人信息的合同里解决,只要前提是国家法律体系支持这么做。
第五、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震惊国人的“徐玉玉”事件,将全国人民引到了电信诈骗案边。当我们在试探性地询问相关部门是否已丧失最基本的监管职责与职业道德时,应该先搞清楚电信诈骗的源头其实就是个人信息泄露。要从根本上杜绝电信诈骗,首先就要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徐玉玉在前,南都记者在后,希望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再上新高度。
国家能为保护个人信息做什么?
作者:刘慧慧来源:海坛特哥

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什么?我们往何处去?这三个问题本是印象派画家更高的著名画作名称,反应了画家的人生观,以及人类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