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3年第2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01、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内容提要 2023年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
01、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内容提要
2023年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通知》”),就互联网应用服务相关事项提出共计26条举措。
在提升全流程服务感知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层面,《通知》提出了规范安装卸载行为、优化服务体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响应用户诉求四个方面共计12条举措,具体包括:确保用户知情同意安装APP、规范网页下载推荐行为、用户可实现便捷卸载;用户应可便捷关闭开屏和弹窗信息、向用户提前告知产品功能权益及资费等服务事项、启动运行场景应合理、服务续期应及时提醒;坚持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合理申请使用权限;设立客户热线及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等。
在提升全链条管理能力及营造健康服务生态层面,《通知》提出了落实APP开发运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分发管理、规范SDK应用服务、筑牢终端安全防线、夯实接入企业责任五个方面共计14条举措,具体包括:APP开发者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技术保障能力、加强SDK使用管理;应用分发平台严格APP上架审核、强化在架APP巡查、完善分发管理机制;SDK需公开明示其名称、开发者、版本号等信息,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优化功能配置、加强与APP运营开发者的服务协同;智能终端需强化APP运行管理、加强APP行为记录提醒、提高APP风险预警能力;为APP、SDK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企业应准确登记核验相关开发者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能按照电信监管部门要求依法对违规APP、SDK采取禁止接入等必要措施等。
浩天评论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移动互联网应用蓬勃发展,伴生着过度索取权限、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下载使用、违规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种种乱象。《通知》旨在促进《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信息通信领域的落实,围绕提升用户体验及提升企业上下游服务能力两方面思路详细列举了各类具体举措,覆盖主体全面、内容丰富,有利于增强法规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移动互联网服务相关企业应注意按《通知》所载内容积极自查自纠,合法合规运营。

侯宛辰


02、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对外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公约》
内容提要
2023年2月21日,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网安协会”)通过其官网网站正式对外发布《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公约》(“《公约》”)。《公约》分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自律规范、公约执行与修订及附则四章,共计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明《公约》立约目的,并确立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公约》执行机构地位。第二章为“个人信息处理自律规范”,由签约单位就个人信息处理作出细致承诺,如承诺严格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诺设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承诺不利用个人信息对用户在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第三章为“公约执行与修订”,赋予网安协会指导督促签约单位落实《公约》要求,披露谴责违约单位的权利,并规定公约内容修改的条件与程序;第四章“附则”则规定了《公约》内容解释权,并明确《公约》自三十家以上签约单位签署生效后施行。
浩天评论
根据网安协会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2月21日,已有近200家单位签署《公约》,该文件业已生效。《公约》属于网络安全行业自律规范,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对于引导签署单位自觉自律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仍具有积极意义。非签署单位亦可参照《公约》相关承诺内容,完善本单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张诗蕙


0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内容提要
2023年2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办法》”),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十三条,其要点如下:(1)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采用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且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2)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等;(3)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需严格按照《办法》附件所示的标准合同范本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双方亦可约定增加其他不与标准合同相冲突的条款;(4)建立备案制度,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之情形的,还需重新备案;(5)《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浩天评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合规出境的四种方式,即:(1)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2)经过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3)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网信部门关于个人信息出境的其他规定条件。截至目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相继实施,为前述第(1)(2)项个人信息合规出境方式提供了实施依据。本次《办法》及其附件合同范本的发布,则为前述第(3)项以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确定了具体可执行的操作规范,也意味着该制度正式落地,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新的合规路径。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注意,已实施之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如与《办法》存在抵触的,应在整改期内按《办法》要求积极、及时完成整改。

郑怡硕


0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
内容提要
2023年2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指引》”),从九个方面对广告发布行为作出合规指引,其主要内容为:(1)在设立广告业务机构方面,要求广告发布主体设立专门广告业务机构,配备相应人员;(2)在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广告发布主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广告发布,不得妨碍、排斥正当竞争,使用他人名义、形象或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需取得授权,并提供真实的发布数据;(3)在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制度方面,明确了承接广告应登记的主要项目,以及应查验的事项;(4)在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审核制度方面,提出广告发布单位应整理汇总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考核,并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广告审核工作、制定广告审核工作流程;(5)在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方面,明确了广告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并要求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6)在建立健全代言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广告发布主体对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资格进行审查;(7)在履行广告审查义务方面,要求广告发布者应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依法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8)在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方面,要求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物品、场所等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9)在互联网广告发布方面,要求广告发送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网络,不得未经同意在邮件或即使通讯中附加广告或在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政务服务搜索网站及应用程序中插入广告,含链接的互联网广告需核实下一级链接内容。
浩天评论
《指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主要是在《广告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框架下对与广告发布行为相关的规范进行细化和整合,对广告发布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在广告执法日趋严格的当下,广告发布者等相关主体应重视广告合规风险防控,强化广告发布审查,参照《指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李梦依


05、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内容提要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享有《王者荣耀》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代理运营该游戏,并有权维权。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笙公司”)运营“代练帮”软件,提供游戏商业代练交易服务。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认为,北笙公司运营之“代练帮”软件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代练交易并从中获益(“案涉行为”),从而破坏游戏公平匹配对决机制与未成年“防沉迷”机制,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组织商业代练方式妨碍原告游戏业务正常开展、损害原告和游戏用户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与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笙公司停止通过“代练帮”客户端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0万元。
针对北笙公司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该条述及“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和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北笙公司涉案行为虽系通过“代练帮”软件在互联网中实施,但该软件仅提供代练交易平台,核心代练行为系由人工操作实施,而非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故案涉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北笙公司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一般条款,适用要件包括如下:(1)法律未对该竞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2)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首先,北笙公司案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法规专门规制的行为。其次,原告游戏内设公平匹配机制、保障用户良好游戏体验,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竞争优势,同时,游戏内设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所得之良好商誉亦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享有基于《王者荣耀》游戏产生的竞争性权益;北笙公司案涉行为破坏游戏运营竞争秩序、减损用户粘性和交易机会、损害游戏用户的消费体验和合法权益。再次,北笙公司组织商业化、规模化游戏代练行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背了网络游戏领域的商业伦理、具备主观恶意,且原告无法通过适当手段消除案涉行为影响,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基于此,北笙公司案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令,北笙公司立即停止案涉行为,并在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综合酌定损失金额为80万元,并赔偿律师费及公证费18万余元。
浩天评论
游戏代练产业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本案系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服务行为作出了违法定性。本案中,法院结合互联网游戏产业的特点,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说理,特别是在针对案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之商业道德的识别中,法院结合互联网游戏领域商业伦理的内涵、被告具备主观恶意、原告无法通过平台自行规制案涉行为故需司法干预三个维度进行了综合判断,对于类案的判断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司法具有导向作用,本案判决的作出将有效震慑违法的商业代练行为,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促使网络游戏更好地发挥社会作用。

袁少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