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生在1882年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对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论述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审理该案的法官厄尔的想法对于之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其所树立的“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的法律原则更是适用至今。本文主要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成文法与判例法等方面对本案进行法理探究。
摘要: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法理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1、案情回顾
1880年富豪弗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里格斯和普瑞斯顿(即本案原告)只能继承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下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埃尔默.帕尔默继承。但是,在1882年弗朗西斯与另一个女人结婚,帕尔默知道遗嘱的内容,害怕祖父改变遗嘱。于是为了阻止祖父更改遗嘱,并尽快获得财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随后埃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他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
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帕尔默的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出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因此他认为帕尔默应该被剥夺继承权。
最终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2、法的概念和理解
由两位法官给出的不同理由可见,二者对于法的概念的认识存在区别。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概念应从五方面来掌握:(1)从实施主体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同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从反映的对象看,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的意志;(3)从内容上看,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内容的,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是泛指,其中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承担的职责;(4)从目的上看,法是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因而也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5)法是行为规范的体系。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是并用的,“法律”一词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中是指法律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狭义就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在西方观点中,则有主观法和客观法。客观法指法律规范,而主观法包括权利、公平和正义。可见,格雷法官在对法的概念上的理解主要指法律法规,而厄尔法官的理解范畴则更大。二人的说法都有依据,我们当然不能仅依据理解上的不同就断定谁对谁错。但是,在判断案件的时候除了要依据白纸黑字的法条,更要考虑立法时立法者希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意图,否则便也无法达到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了。
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在适用方式上,如果一条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法律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
当时纽约州的法律对于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的后果并未造成明确的规定,反而明确规定了遗嘱有效,帕尔默可以继承遗产。仅依据法律规则来看,帕尔默有权利继承遗产。可是法律规则所表达的绝不能仅仅限于法律规则本身,更应该结合具体案例来看,否则机械僵硬地照搬法律规则会导致更加荒谬的结果。我们知道,当现象出现而尚未制定法律规则时,或用法律规则时造成明显不公,适用法律原则。在本案件中,如果仅依靠当时纽约州的法律,杀害了被继承人还能从中受益,这类现象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更是明显的不公平正义,自然就可以适用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存在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是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法律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正是因为有了法律原则填补了规则的空白,纠正了失误,才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价值和社会地公平正义。在解释法律规则时,不应独立于法律原则构成的宏大背景。对于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的解释也应尽可能与法律原则相符合。
但同时我们也需注意,在抛弃规则而选用原则时应说明具体的情况。联想到“泸州遗赠案”,法官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无效。但由于当时对于弃用明文法律规定而选择法律原则的行为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论证,因此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而在本案中,厄尔法官先指出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还能获得他的遗产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意图,卢瑟福就曾说过:“当我们运用理性的解释时,我们有时为限缩文本意思而限制立法者意图,我们有时为了扩张文本意思而拓展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应尽可能从合理的推测中探寻立法者意图,对法律规则进行理性的解释。然后厄尔法官继续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进行了说明,接着他又论证了本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由此可见,厄尔的法官的对于抛弃规则选用原则的论证全面充分,因而可以选用法律原则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
根据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对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案件的事实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时,适用法律原则的规定。法律原则的功能之一即是弥补法律漏洞,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时,才能称之为有法律漏洞,法律原则才有补充漏洞的适用余地;二是在对案件的事实有两种以上的具体法律规则都可适用,而两种规则的适用又有冲突时,适用法律原则的规定来解决具体规则之间的冲突,即在选择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时,法官必须以法律原则为准则,考虑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最高价值。
综上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为法的要素,在法律体系都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律规则是确定的可操作的,具有微观指导性;而法律原则是模糊的抽象的,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能明确指导人们的行为,为法官裁决提供依据,但社会也是复杂多变的,当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或者不公正现象时或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原则,或运用法律原则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说理论证。当然,防止法官借着法律原则的理由实行专断,同样也离不开法律规则的约束。可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辅相成,二者共同发展更有助于法治社会的进步!
4、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也是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体现。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虽然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让帕尔默继承遗产,则鼓励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继承财产,有违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一方面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对民事主体滥用权利以及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社会正义理念得到了张扬。我国《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5、成文法与判例法
众所周知,美国是采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如果出现没有先例的情况,司法就处于立法的前面,法官开始造法。“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发生在美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案对于以后的司法判决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如果最终判决帕尔默有权利继承其祖父的遗产,这样的案件成为先例,对社会无疑危害极大。之后就仍然会有人杀害被继承人来获得遗产,这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也有违立法的意图。但如果换成采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本案就可能不会成为疑难杂案。成文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把案件事实一一分解代入,判断是否符合,即可得出结果。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两种法系各有各的优缺点,不能说哪一个更加优秀,将二者互相结合、取长补短,我国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便是汲取了二者优势,更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卓明:用原则断案时的论证义务——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为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8
2.刘娟伶: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谈法律原则的作用.《 软件:电子版 》,2013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法理分析
作者:张鹏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摘要 发生在1882年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对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论述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审理该案的法官厄尔的想法对于之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其所树立的“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