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侦羁分离,才能保障看守所的中立性

来源: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7年7月5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律评论》杂志共同举办的“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讨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

2017年7月5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律评论》杂志共同举办的“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讨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惜茜教授、赵桂芬副教授,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泽仁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律师、邹佳铭律师、门金玲律师、曹树昌律师、王九川律师、梁雅丽律师等,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以下是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会上的发言概要,供大家参考。
一、侦羁合一体制下,看守所很难保证中立性
侦羁分离,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法律界,尤其是法学界早已形成了基本共识。前面各位学者的发言,特别是田文昌老师这篇《看守所转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对侦羁分离的理由,论证得都比较充分。
首先,我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就是主张侦羁分离,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6月15日,公安部公布了《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后,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召开了内部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个21条的修改意见,除了反馈给公安部,还寄报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21条修改意见的第一条,就是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实行侦、羁分离,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使看守所成为中立的、服务于诉讼各方的刑事羁押机构。
我在公安机关工作过很长时间,理解公安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想法和顾虑。侦羁分离后,难免会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带来一定影响。但是,从大局的角度来考虑,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侦羁分离是必由之路,这个方向已经不容动摇。截止目前,仍然坚持侦羁合一、维持现有管理体制的,即使在公安机关内部,也至多一半左右,学者更是极少数。
思考这个问题,论证的逻辑可以进一步简化。刑事羁押,是不是一项独立的司法职权或职能?作为刑事羁押机关的看守所,要不要保持应有的中立性?这一点,我注意到,无论是主张转隶的,还是主张维持现有管理体制的,都认同看守所应具有中立性的观点。只不过,主张转隶的,是希望改变管理体制,来实现和保障其中立性。而主张维持现有公安主管体制的,是想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的权力制衡,例如看守所和侦查部门分别由不同的局领导分管,甚至对看守所实行省级公安机关直管,来摆脱地方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干预,从而实现看守所的中立性。
既然在看守所的中立性问题上,各方存在基本共识,这就为我们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逻辑起点。究竟哪一种管理体制,更有利于保障看守所的中立性呢?很显然,如果不改变侦羁合一的管理体制,而仅靠公安机关内部改良,靠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权力制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侦羁合一体制下,看守所的中立性是有限的,是缺乏充分保障的。
二、体制不变革,看守所已取得的改革成果易丧失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管理方面,确实是取得了焕然一新的改革成果。这些改革成果很好,值得充分肯定,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不进行体制变革,这些成果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侵蚀,难以长期维继。比如,稍微特殊一点的案件,各种专案,办案部门一个通知,看守所就不允许律师会见了。还有,律师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仍然违法在场的情形,也很多。这些违法问题,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源就在于侦羁合一,在侦查权的不断侵蚀下,看守所最终难以保持其中立性。
因此,要保证看守所的中立性,体制变革是必然和唯一的出路。这一变更,不仅仅是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问题,更是刑事羁押权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在性质上,看守所作为刑事羁押机关,是各级政府下设的一个独立机关,并非公安机关的内设部门,公安机关只是代管。如果公安机关代管不合适,那么调整其主管机关,转隶归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下一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诸多措施,例如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非法证据排除等,都和看守所密切相关。看守所的中立性,已经是一个前提性的、基础性的保障措施。不解决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不仅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影响,可能连检察、法院的职权行使也会受到影响。因为,只要羁押隶属于侦查,就无法做到平等地为诉讼各方提供服务,而必然侧重于服务侦查破案。
三、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依赖,已今非昔比
主张公安主管看守所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有利于侦查破案。看守所,一方面为侦查部门破案提供服务和配合,另一方面还直接承担着破案任务。在2006年前后的时候,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四分之一的案件是通过看守所深挖犯罪侦破的,看守所被称为侦查破案的“第二战场”。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多,看守所实际破案数,大约占总数的十分之一。
即使是十分之一,决策者可能也会想:如果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是否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前面,公安大学教授毕惜茜介绍的有关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是有说服力的。一方面,看守所直接侦破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主要是给侦查部门提供破案线索,而提供线索的功能即使在转隶后,也不会完全丧失,在押人员提供的线索仍然可以反馈给侦查机关;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现在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对“人”和“口供”的依赖,更多转向对“技术”和“信息”的依赖,看守所对侦查破案的重要性也今非昔比了。
最后,看守所整体转隶,有成功的经验可循,操作上没有问题。1983年劳教和劳改部门整体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整体转移,实现了平稳过渡。前不久,检察机关反贪、渎职侦查部门整理转隶监察委,也是这么操作的。因此,转隶在技术上是没有障碍的。
综上,实行侦羁分离,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势在必行。当然,转隶后,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励精图治,汲取监狱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看守所管好,为诉讼各方服务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