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巨头YKK撤诉始末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结果 我方于2022年11月7日正式收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第59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审查决定书宣告YKK株式会社名为“液密拉链和液密拉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结果
我方于2022年11月7日正式收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第59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审查决定书宣告YKK株式会社名为“液密拉链和液密拉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作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第一请求人,合议组采纳了我方的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并据以宣告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我方在收到该审查决定的当日就将该审查决定的复印件提交给了法院,提交后也积极与法院沟通确认对方是否撤诉。2022年11月21日我方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YKK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YKK株式会社起诉的其他中国大陆地区被告的诉讼案件也得益于我们对涉案专利的成功无效而获得胜诉。
自此,YKK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起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被强力阻击。
两岸诉讼情况
YKK株式会社先在台湾地区用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起诉WZ公司在台湾的关联公司专利侵权。由于台湾地区的专利诉讼进程早于大陆地区的专利诉讼进程,且台湾地区的专利诉讼会同时审查专利的有效性,所以客户及时将台湾地区的诉讼文件转送给我们,以及台湾地区的专利律师和/或专利代理师的专业意见都给我们有效应对该诉讼案件和无效案件提供了较大的帮助。以下是两岸诉讼及无效的主要信息。
大陆地区专利诉讼

一审案号

受理日

开庭日

裁定中止日

原告撤诉日

(2020)粤73知民初2545号2020年12月23日2021年9月10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11月15日

大陆地区专利无效

无效案号

受理日

口审日

宣告全部无效日

4W112499

2021年7月5日

2022年3月9日

2022年11月3日


台湾地区同族专利诉讼

一审案号

二审案号

二审结果

目前状态

109年度民专诉字第81号

110年度民专上字第32号

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驳回起诉

三审中


案件过程
原告诉讼主张
2020年12月16日,YKK株式会社起诉WZ公司侵犯其名为“液密拉链和液密拉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保护范围为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3,要求法院判令WZ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品名为“#5(0.74)尼龙防水雾面开尾右插上下止注塑/#5(0.74)尼龙防水反穿自动头W&T底避检针下拉投片”的拉链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以及制造涉案产品的专用模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年3月份我们开始接洽处理YKK株式会社起诉WZ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应诉事宜。分析了起诉材料后,我们发现原告并未在起诉状里列明索赔金额,我们断定原告后续肯定会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赔偿额的诉求。果不其然,在2021年6月份我们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原告在原有三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判令WZ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因调查和处理本案发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30万元人民币。
被告应诉之侵权比对
按照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我们第一阶段的工作是进行侵权比对。确认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如果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需要进一步确认具体落入哪些权利要求项。


被诉产品正面 被诉产品反面
一般人会认为,作为行业内的巨头,起诉时不会在侵权判定上出差错,所以会非常武断的认为被诉产品就一定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实际上对于任何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应诉方都应该首先做好仔细的侵权比对工作。在拿到客户提供的侵权样品后,我们跟客户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听取了客户技术人员的意见。最终,我们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产品的芯线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所以在侵权诉讼中可以据此主张不侵权抗辩。
被告应诉之专利无效
众所周知,专利无效最重要的是对比文件的检索。检索到有效的对比文件是能够成功无效的先决条件。在对比文件的检索中,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关联主体以及关联个人的在先各国专利进行检索也是常规操作。
被告方作为涉案专利技术所涉技术领域的从业者,会对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联的技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所以被告方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会提供大量的信息。在收到这些信息后,我方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并选择出能够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有决定性影响的作为专利无效的对比文件。
最终我们选择了YKK株式会社授权公告号为CN1150841C、专利名称为“防水拉链及其制造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文件;Coats&Clark,Inc.,公司的专利号为US4186466、专利名称为“Method For Making Flame Retardant-Water Repellent Coil Zipper”的美国发明授权文件以及Textron Inc.,公司的专利号为US4153980、专利名称为“Self-Lubricating Slide Fastener”的美国发明专利授权文件一共三份专利文献作为专利无效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编号分别为D1、D2和D3。
经过比对后,我们选择D1作为涉案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主张:涉案专利与D1相比的区别仅在于“芯线(14)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62)”。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不额外提供止水片的情况下改进拉链的防水和防油性能。而这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其也同时被D2所公开。
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相对于我方提供的证据组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采用的是“疏堵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由于芯线上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芯线能够阻挡从液密层的连接部分的空隙W1侵入的水分(或油分),并且这与证据D1的发明构思也不同,同时也不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最终认为:为了实现更好的防水性能,通常的做法是在拉链带的表面涂覆相应的防水材料,即本专利中的液密层以及证据D1中的合成树脂复合薄膜4,但是实际使用中由于拉链是缝制在拉链带上并左右链合在一起的,即使在拉链带涂覆了相应的防水层仍会有水通过左右拉链带的缝隙以及链齿的结合部等部位穿过拉链进入到服装或包的内部,所以除了在拉链带的表面涂覆防水材料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拉链的所有部件上都涂覆相应的防水材料,这比仅在拉链带的表面涂覆防水材料所取得的防水效果肯定会更佳,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所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2至7相对方我方提出的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告应诉之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于2021年9月10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在庭审时专利权人已经收到了我方提交的专利无效请求文件。专利权人仔细衡量后对专利授权公告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6中的技术特征“在与所述一对左右拉链带(16)的缝制有咬合链牙排(12)的表面相对侧的表面上形成液密层(18)”并入权利要求1中,以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拉链带(16)在其一个表面上具有由热塑性弹性体制成的液密层(18)”作进一步的限定。专利权人当庭主张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3作为其保护范围。
原告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表明其意识到了专利被我方无效的巨大可能性,所以其想通过进一步的限定来维持其专利的有效性。
在庭审中我们主张:原告的演示方法不能够证明被诉产品的芯线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要证明被诉产品的芯线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需要先定义防水剂和防油剂的组份,以及芯线上涂有防水剂和防油剂的测量位置以及测量方法。然后通过提前定义的测量位置、测量方法来测定被诉产品的芯线上是否具有特定组份的元素来判定其芯线上是否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
原告给被诉产品拆取出来的芯线上淋水,观测到水没有明显浸润芯线并不能证明芯线上涂有防水剂或防油剂。拉链其他部件上先行涂覆防水剂或防油剂后,在组装拉链时这些防水剂或者防油剂会沾在芯线上,芯线上局部沾有防水剂和防油剂与芯线上涂有防水或防油剂是不同的。
我们在庭审时同时主张不认可原告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我们认为原告在将其他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时需要将相关联的限定关系一并加入,而不能排除限定关系仅加入没有限定关系限定的技术特征。
我们建议合议庭能够暂时中止本案审理,等专利无效结果出来后再继续审理。因为原告要求保护的保护范围并不确定,原告对于专利权的修改是否会被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采纳认定也需要等到无效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
合议组在听取了我方的建议后,于庭审后发出了中止本案审理的裁定书。在我方有理有据的争取下,本诉讼案件暂时中止审理,静待无效结果。
2022年11月7日我方收到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2022年11月21日,我方收到法院发送的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自此,YKK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地区起诉的第一个诉讼案件以YKK株式会社败诉告终,YKK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地区起诉的其他案件也得益于我方案件的胜诉从而得以妥善处理。
案件总结
专利无效是处理专利诉讼的有效应对方法,有效的对比文件又是专利无效的决定要件之一。面对诸多的对比文件,删繁就简,确定适用的对比文件,在无效中穷尽所有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才能够让无效结果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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