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权利如何保护?张港法庭这样做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也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第一线。

编者按
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也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第一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化解在基层,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持续报道各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务实做法、典型案例。
男女双方婚前同居,如果女方怀孕男方却拒绝领证,那么子女出生后,抚养义务男女双方如何承担,孩子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呢?近日,天门法院张港法庭悉心调解,圆满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小静(女)与小杰(男)本是一对情侣。2021年1月,小静意外怀孕,满心欢喜的小静对婚姻充满期待,并希望生下二人的孩子,但小杰对结婚事宜却一拖再拖。同年8月,双方终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直至10月儿子小晨诞生,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新生命降临后,小杰不仅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去照顾二人,更是对小静的态度日益恶劣,甚至开始冷暴力。小晨不满十个月时,小杰不辞而别,去往其他城市。随着小晨一天天长大,教育、生活、医疗等各项开支逐渐增多,小静认为小杰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小杰不仅拒绝支付抚养费,还拉黑了小静的微信与电话。生活压力日渐沉重的小静将小杰诉至天门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晨年满18周岁止。
张港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从法理上释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权利,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因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告知小杰如果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教育职责,不仅阻碍子女的健康成长,还会因违反《未成年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
在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以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为切入点着手调解。考虑到小晨不满3周岁,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情况等因素,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小杰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晨18周岁时止。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区别,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系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张港法庭本着避免矛盾激化,从源头化解家事纠纷的理念,加大对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运用调解方式让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自愿履行抚养义务,既贯彻了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也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