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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知局LOGO被抢注”的思考
2016年7月15日,知识产权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几乎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标识被抢注事件的各种评论所占据,据悉本案申请人宁波某物流公司可能已经主动申请放弃,也使得这件事情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这件事情却给我们带来诸多的思考。
一 国知局LOGO与涉案商标比较
国知局LOGO
涉案商标
二 本案可能的解决途径
因商标局已经对涉案商标予以公告,说明涉案商标已经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及实体审查。因此本案的解决途径目前只有提出商标异议。
异议期:2016.6.13-2016.9.13
异议人:1、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对禁注理由)2、任何人(绝对禁注理由);
三 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 本案带来的思考
1、本案能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这也是知产圈争论最激烈的。大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国知局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具有区别(五角星的数量不同),应认定为相似而非相同,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法条。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于相同或相似而在于国知局的标识系未注册商标。假设两者均为注册商标则应认定为相同,理由为: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相同可分为完全相同与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国知局的标识为注册商标,则涉案商标与国知局标识属于基本相同,完全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提出异议。
2、“抢注风波,谁之过”?
抢注人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系2014年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 涉案商标是否为其自主设计不得而知,但作为涉案商标的代理机构宁波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认识国知局的标识就说不过去了。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涵盖“专利申请、复审事务,且代理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事务”,即其经营范围与国知局联系紧密,不可能无法识别国知局的标识。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二十条规定: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上,本案可能就此得以平息,但本案带给业界的法律适用及执业操守的启示或许还将延续………
对“国知局LOGO被抢注”的思考
作者:秦鹏来源:康桥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对“国知局LOGO被抢注”的思考 2016年7月15日,知识产权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几乎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标识被抢注事件的各种评论所占据,据悉本案申请人宁波某物流公司可能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