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请继续查收投诉依据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4月13日,奔驰女车主的维权事件还在继续发酵,根据陕西法制网的最新报道,女车主与调查组见面,提出调查汽车PDI检查是否真实的8点诉求。

4月13日,奔驰女车主的维权事件还在继续发酵,根据陕西法制网的最新报道,女车主与调查组见面,提出调查汽车PDI检查是否真实的8点诉求。女车主的诉求主要围绕消费者的知情权、车辆PDI检测、金融服务费、精神损害赔偿、行政监管责任等的合法性展开。为此,律师继续提供相关依据如下:

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车主要求调查该车车辆历史、要求知晓车辆到店至销售期间的基本情况,车辆各项检测是否真实,检测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等要求均合理合法。

车辆PDI检测应当依照《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完成,且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女车主对PDI检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在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女车主也可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诉讼中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

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其实是汽车行业的“潜规则”,基本上按揭购车业主都会被迫缴纳该笔费用。目前无针对金融服务费的规范文件出台,因此才会发生4S店不提供任何金融服务而广大消费者被收取该项服务费的普遍情形。但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勇敢对该项费用say no。

关于女车主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是否支持该项请求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该项请求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最终应依据前述因素综合判断确定。

此次购车事件不仅暴露了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普遍问题,同时反映了监管责任缺失的管理问题。本次的联合调查工作还没有结束,我们期待行政机关能够积极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能,依法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社会共治,推动汽车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共同打造消费透明,服务透明,质量透明的营商环境。
附相关法律依据
1、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车辆即便出售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对于是售前瑕疵还是售后维修问题存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经销商而非车主,车主发现瑕疵只需要求经销商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所出售的车没有问题即可。
2、PDI检测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式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乘用新车售前检查的英文全称为Pre-Delivery Inspection,英文缩写为PDI。
《指引》第四条对服务项目进行规定:对于乘用新车售前检查主要包括:配置单上有关信息及VIN号的一致性,钥匙通电、指示灯正常,安全带检查,方向盘、转向、悬挂、刹车是否异常,检查发动机舱检查,车灯检查,内饰检查,座椅检查,前后档玻璃、加热、行李箱、后盖、后保、尾灯及表面质量检查,型号、左后门、左后翼子板表面与配合检查,轮胎检查,钥匙检查等。
《指引》第六条对服务人员进行规定:所有检查服务人员应经过供应商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方可上岗;所有检查服务人员对负责检查的乘用新车及项目,应规范盖章或签字确认,保证做到检查记录可追溯。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由受理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以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结论,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消费者对检测结果不满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也可在诉讼中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
3、金融服务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北京海淀区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2258号判决指出,某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并无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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