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人证言中谈“感知”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遗憾的是,我们在分析一个案件时,往往关注案件中有无证人证言,却忽视其是否具备证人证言的水准;可谓“重量忽质”。百思中我静下心来,查阅法条,从字里行间得其解。

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遗憾的是,我们在分析一个案件时,往往关注案件中有无证人证言,却忽视其是否具备证人证言的水准;可谓“重量忽质”。百思中我静下心来,查阅法条,从字里行间得其解。且不论证人资格、客观环境等因素,证人证言能否达标?还得看“感知”。
什么样的感知可以被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答案为证人直接感知。新刑诉法解释中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感知”为何物?“直接感知”又为何物?又有些许茫然。“感知”为通过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获得的信息,“直接感知”便是运用感官直接感知的事物或现象。所以,若想让证人证言合格,还须看其是否为直接获得。
什么样的感知不能被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答案为部分间接感知。所谓“间接感知”,更强调利用经验信息感知事物或者现象。新刑诉法解释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看似很通俗易懂,在实践应用中却总会出现乌龙。比如:涉黑涉恶案件中,证人谈到,素闻被告人心狠手辣,那天我看见他进了被害人家里,后来被害人一瘸一拐的跑出来去了医院;能否证明故意伤害事实?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说到,我进局长办公室的时候看见某某某给桌子上放了一个建设银行的编织袋,装的肯定是钱,估计能有十万;能否证明行贿受贿事实?上述两份证人证言因为经验分析变得扑朔迷离。当间接感知变成精准语言时我们一清二楚;但当其混入实践中化成模糊画面时又会难辨真假。所以对于“感知”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我们又需要考虑其中是否利用了经验判断。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利用经验判断的证人证言都被拒之门外。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但书留有余地。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比如证人说,我看到被害人喊着“救命”从房间里跑出来,随后被告人拎着钢管嘴里喊着“别跑”,也跟着追了出来。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推知,这种情况下存在故意伤害事实。所以无论是刑诉法解释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并没有直接规定间接感知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是通过列举加但书的方式将这一证据表现进行明确,这便是法律的魅力,周全考虑谨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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