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执行到位,但两申请人拒绝领款,这案怎么解决?
好不容易将大额案款执行到位,两申请执行人却迟迟不肯领取该笔案款,这可愁苦了该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今天,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来跟你说说这件“奇葩事”。
申请人1、申请人2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两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人1、申请人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了解到本案申请标的额大,克服重重困难,将某房地产公司名下46套房产予以查封,经过一次次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做工作,耐心释法明理,细致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在今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主动将1000余万元案款一次性打入法院案款账户。鉴于该房地产公司已履行全部款项,法院立即对该公司名下房产解除查封。
案款执行到位后申请人1、申请人2两人对案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人都不愿意见面协商,也不愿主动沟通解决案款分配问题,甚至执行法官催促双方协商解决时,申请人1、申请人2也没有协商领取案款。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案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第二十一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在接到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法院领取案款的通知后,及时携带有效证件领取案款,否则将自行承担未及时领取案款的相应风险和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执行工作需要各方面力量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案款执行到位不易,申请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够尽快将案件执行完毕,才能够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兑现成真正的“真金白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000万执行到位,但两申请人拒绝领款,这案怎么解决?
作者:海龙来源:哈密法苑

1000万执行到位,但两申请人拒绝领款,这案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