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封邮件,谈谈我对律师团队办案工作方式的理解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章摘要
【邮件一】: 各位同事,近期办案过程中发现或存在以下工作方式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有则调整,无则留意,具体如下: 1.程序性工作应尽可能优先处理。
【邮件一】:
各位同事,近期办案过程中发现或存在以下工作方式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有则调整,无则留意,具体如下:
1.程序性工作应尽可能优先处理。程序性工作相对于实体性工作而言更加简单、周期更短,因此建议尽可能优先处理程序性事宜。实践中,大家接触最多的程序性工作便是与司法机关进行电话联络,考虑到司法机关的电话不一定随时能打通,以及一次沟通未必能实现沟通目的,因此建议此类程序性工作优先处理,俗称“早完成一件事”。
2.电话沟通与外勤事务处理,应提高效率和准确度。电话沟通前先打好草稿,想清楚要问什么、沟通什么,发问和沟通的目的是什么,以此来构建通话内容,这样做也能避免无效电话联络,避免浪费时间;而外勤办事出门前,先想清楚这一趟出门是去办什么事情,办这个事情的目的是什么,带着目的去办事情,这样所有的工作开展都围绕着解决问题、实现目的这个导向去完成,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外勤工作一定要反复核实地点和时间,如在资金过境案中,涉税业务的办理具体是在哪个分局办理、查询,是在局本部还是政务服务中心,均需在外出前确定,不能过度依赖外界提供的信息,因为外界的信息可能是错的,但是基于错误信息跑的冤枉路确实实打实的。
3.工作安排不要安排过于紧密。这一点需要我们大家相互配合,具体工作安排之间尽可能留一定空余时间,避免前一工作事务未及时完成导致后一工作任务受到影响,若前一工作任务提前保质完成,空余时间也可以工作休息和休养精神。
4.承办助理需要做好协同工作。近期团队承办的具体案件,较之过往的案件体量有所增加,出现了如某网络寻衅滋事案、某社交平台诈骗案、某故意杀人案等需要多名办案人员协同办案的案件,每件案件的承办跟案助理应统筹好与其他几位办案人员的工作安排,对实体性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如:补充卷到后,承办跟案助理可协同其他办案人员同时进行阅卷摘卷(当然也需要考虑其他办案人员的工作安排),并通过开会的形式进行成果的汇总,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办案工作的大事小事均需以固定格式在群内进行汇报。汇报制度并非满足我个人工作上的控制欲,而是有三个目的:1.方便案件办理之后,对过往办案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2.工作汇报其实系变相的工作留痕,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保护,避免被我或客户误会没有开展某一工作;3.有助于帮助我作为案件任务管理最终的统筹人员,进行工作安排,避免开展重复工作。因此,各位同事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重点留意工作汇报的问题;
最后总结,一切工作技巧,都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优化工作沟通,让大家的工作更加舒适、顺手。上述几点若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回复或私信。

叶东杭律师


2023年6月15日


【邮件二】:
各位同事:
一、关于汇报大纲
助理接到“准备汇报大纲”的任务时,应首先明确汇报目的。以案件重报回检察院,阅卷后的汇报为例,家属最希望知道的是有无增加新的指控事实,有无增加新的不利证据,而汇报的目的就在于解答这两个问题,并基于新的证据调整辩护思路。因此,汇报应以是否有新增证据、是否有新增指控事实、办案人员对新增证据与指控事实的解读、对过往辩护思路的调整四点进行汇报。
汇报大纲的制作应当层次分明、重点分明,有助于主汇报人员据此进行高效汇报。同时,考虑到刑事案件的敏感性,汇报过程中不宜直接转述证据内容,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受汇报家属的身份,避免串供情况的出现。
二、关于补充侦查阅卷的问题
近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沟通补充侦查重报阅卷效率较低,应予注意。在与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沟通时,首先应当明确“有没有重报”,而不是直接就要求阅卷,因为在没有重报的情况下,有的检察院也会给辩护人阅卷,但阅的就是旧卷而非新卷,而这个时候,辩护人就会把旧卷当成新卷去阅,最后的结果是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又给家属留下了极不专业的印象。
为提高沟通效率,我建议以后在与检察院案管沟通阅补充卷时,采用沟通顺序如下:1.了解案件有没有重报(核对重报时间,因为存在公安提前重报的可能);2.了解重报案卷是否独立成册;3.预约阅卷,整个过程一个电话搞定。
以上工作方式有助于提高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满意度,请大家在日后办案工作中予以注意。

叶东杭


2023年6月17日


【结尾】:
我在文章《行业|我眼中律师发展的三个阶段》中曾经提到过“律师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核心竞争力是工作协调能力”这个观点。
当下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对于刚入律师行业的新人来说,除了要提升专业水平外,更为关键的便是在入行初期便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并形成以目标达到、目的实现为导向的工作思维方式。因此,在工作过程中,我对团队成员的工作方式也提出了远高于我自己做律师助理时的要求。
然而,口号虽响亮,但是真的要在数十件案件中一一落实这些要求,并非易事,怎样能够让大家自觉地去做?这些工作方式的设定是否系办案所必需?是否有“反人性”之嫌疑?律师本来就是一项追求自由、反对约束的职业,加强对工作方式的约束,是否会激起团队成员们的逆反心态?这些问题也一直萦绕心间。
一个好的律师团队,其办案能力来自其组织性、纪律性,如果一个团队是自由散漫的,那么其绝不可能有好的办案能力。而组织性不在于“九点上班打卡”、“开会全员考勤”,而在于团队成员能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分工、协作的作用与效果,而对案件进度管理方式、案件工作开展方式、工作信息反馈方式的统一约定,是实现分工、协作的前提要求。
此外,只有确保组织性,团队才有可能开展周期长、见效缓但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如对某一项课题进行研究,对某一个新领域的法律服务产品进行研发,最终形成战略优势,使得团队不在行业竞争的激流中落败。
当然,组织性也对律师团队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方式是否能更加顺应人性?是否能更顺应现代管理理念?是否能更加趋合专业技术的发展方向?分配方式在符合当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能否在合理范围内向被管理者让利更多?只有优秀的管理者,才能匹配得上优秀的团队成员和先进的管理模式。
恰逢端午节前与团队开例会提到过工作方式调整的问题,今天便通过两封发给四位助理们的邮件,来向各位客户朋友、同行朋友、读者朋友展现我们小队在办案中,对工作方式的标准和要求。
再次感谢小队成员兆楠、小陆、宗源、小孟近期的辛勤工作,感谢大家能愿意跟随着年轻的我开展这一次律师团队管理方法上的试验。希望未来大家能在办案协作中能更加默契、更加高效、更加精准、更加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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