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性打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及和深入实施,消费者不幸买到假货时,可以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生活中另有一类“消费者”,他们“知假买假”,甚至“造假打假”。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及和深入实施,消费者不幸买到假货时,可以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生活中另有一类“消费者”,他们“知假买假”,甚至“造假打假”。对于此类行为,法院的裁判尺度又是怎样的呢?“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北京某法院将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的消息,引发舆论广泛热议。无独有偶,本所代理某大型商超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也于近日入选青岛中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原告“造假打假”被驳回诉讼请求。

媒体对法院将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的报道

青岛中院公众号发布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有人认为,牟利性打假无关正义,表面看是“自讨苦吃”,实质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也有人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没有问题,即便是牟利性打假也需疏堵结合。那么,到底何为“牟利性打假”?商家遭遇“牟利性打假”“造假打假”该咋办?
何为“牟利性打假”?
北京法院的这则消息,源于多人在该法院有多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其中一人一年起诉34起。据了解,所谓“牟利性打假”,是指个别人专门关注显而易见的标签瑕疵、宣传用语等问题,专挑“问题”商品下手,以此向商家索赔,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使用,而是为了自身牟利。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已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态势,有些甚至反复购买同一假货,还有些“给钱就不打假”。
其实早在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就曾指出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意见指出,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对待“牟利性打假” 法院都咋判?
自去年起,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开始对同一自然人对同种类产品多次、重复、大量诉讼的情况予以关注,结合其购买次数、行为方式、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因素综合认定,逐步探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制。
2017年12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定职业打假人不属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起诉7家小微经营者的251宗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诉请。
2016年2月23日,贾某某在青岛某大型商超购买过期火腿一份,起诉要求退还货款,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结合商场监控视频资料内容,以及供货商未向被告配送过该生产日期火腿的相关证据,认为贾某某有“造假打假”重大嫌疑,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统计,近几年贾某某为原告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高达29起,不属普通消费者。
遭遇“牟利性打假”“造假打假”商家该咋办?
“牟利性打假”“造假打假”在占用司法资源的同时,也给商家的经营带来不少困扰。随着法院审判方向的调整,遭遇蓄意“打假”的商家该如何应对?
从根本上来说,商家必须要合法规范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通过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从源头上杜绝假货,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商家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商家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学会合理取证。例如完善进出货台账,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视频,延长视频保存时间,减少监控死角,加强退换货区管理等,消除可能的工作疏漏,不给“造假打假”留有余地。商家一旦遭遇蓄意“打假”,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予以指导,必要时报警处理,避免因“私了”留下不利证据。
我们将持续关注今后是否会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以规范对“牟利性打假”“造假打假”等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裁判尺度。我们相信,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消费环境、市场环境将更加纯净和谐,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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