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之公平交易

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断发展壮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运作着多只私募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产品及其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断发展壮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运作着多只私募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产品及其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为了保证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规运营中就不得不考虑公平交易问题,规避利益冲突。
2011年中国证监会曾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虽然该意见针对的是公募基金,但是对私募基金而言也极具参考意义。本篇我们就结合该意见聊聊不同基金间的公平交易问题。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
(1)不同基金同日或近日的同向交易
关注该事项主要是为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个别私募基金经理运用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集中抬高某一只基金购入股票的价格,从而造成不同基金之间收益不公平的情况。建议:投资和合规部门联合制定内部合规政策,交易部门应对不同基金买入同一股票的交易时机和交易差价进行监控,并具备公平交易意识。如发现可能存在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应当向合规部门人员报告或发起合规咨询。
(2)不同基金同日反向交易
关注该事项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一只基金的资金去高位接盘另一只基金,形成利益输送,对不同基金的投资者造成不公平。也为了防止市场操纵中的洗售操纵。建议:交易部门应当对所有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专项记录,在必要场合,应当请反向交易的基金经理撰写下达该等交易指令的理由或依据,提供合理解释。
(3)为了实现公平交易,还需要以下配套的控制制度:
1、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
2、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基金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3、鼓励集中交易;集中交易的封闭性可以防止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4、实施监察稽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合规检查或内部稽核。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
(1)同一股权投资机会在不同基金之间的分配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管理着多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该等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条件、投资期限等要素均没有较大差异的,在面对同一个股权投资机会时,管理人有必要将相关投资金额在不同基金之间加以分配,以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建议:可按不同基金的认缴总规模之比进行分配。不按该比例分配的,应当有明确的适当理由,并进行留痕。
(2)同向交易
这种情况是指,假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甲基金对某项目进行了A轮投资,该项目进展顺利,拟进一步进行B轮投资。B轮之前又成立了乙基金,乙基金也看好该项目的发展,拟参与B轮投资。这里就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面对B轮投资机会,如何在甲基金和乙基金之间予以分配?这个可以按照前述分析予以分配。其二,如果甲基金不参与B轮投资,乙基金参与了B轮投资,该项目B轮投资的估值又会高于A轮投资,这就容易形成不公平交易的质疑。针对这种情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形成书面投资决策意见,对乙基金投资、甲基金不投资的合理原因留痕记录。
(3)反向交易
这种情况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甲基金退出某项目,并把股权转让给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乙基金。这种情况,原则上应予以禁止,除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合理原因作出该投资决定。这种情况下,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书面决议并留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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