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拿跑园子里的东西,我就把你的腿给你打断!”,此话耳熟能详,就是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说出来唬人的,但要是真打了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责任纠纷案件,黄三(化名)一怒之下一棒子打伤阿强(化名)的小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阿强一万八千余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2年8月4日16时许,阿强回家途中经过阿拉尔市某团场连队拆迁区时发现一果园有成熟的葡萄,遂透过铁丝围栏摘得一串葡萄(后经称量为1.67千克)后准备离开时,被院内黄三发现,黄三要求阿强赔偿。
黄三:“今天你必须赔钱,不赔钱别想走。”
阿强:“行,我同意赔钱,你说多少钱?”
黄三:“这个葡萄你一定不是偷了一次两次啦,至少赔2000,少于这个数,今天休想走。”
阿强:“这个拆迁区早就没人管了,你这是抢钱,我最多给你40块钱。”
二人争吵对于赔偿金额相持不下,阿强随即想离开,黄三见状,越想越生气,随手拿起一根棒子,朝着阿强打去,一棒子抡在阿强的小腿上,阿强应声倒地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处置,最终公安机关对黄三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阿强在团医院初诊后转至阿拉尔医院实施了“筋膜室切开减压”手术治疗,经过数天的治疗阿强痊愈出院。阿强出院后将黄三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8807元。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黄三的伤害行为发生在双方协商赔偿的过程中,而非阻止阿强采摘葡萄的过程中,黄三的侵权行为并非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就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综合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起因、侵权过程、侵权手段、损害结果等因素,认为阿强受伤是黄三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黄三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阿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分担其损失,阿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庭支持了阿强的诉求,判决黄三赔付阿强各项损失18807元。
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两人进行判后答疑,对其讲明了审判思路和法律规定后,两人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黄三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很是后悔,表示一定配合法院工作,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棒打飞一万八,这钱赔得值不值?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你敢拿跑园子里的东西,我就把你的腿给你打断!”,此话耳熟能详,就是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说出来唬人的,但要是真打了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