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女员工退休年龄:工人和干部的身份认定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女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意味着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女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意味着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过往国家法定的女员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渐进式延迟退休新规施行后,退休年龄则为女干部年满58周岁,女工人年满55周岁。员工的退休年龄与岗位挂钩,而具体如何认定女员工属于干部还是工人身份,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下已难再有此明确的分类。
近年来,笔者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遇到不少涉及女员工退休年龄争议的案件,管理岗位的女员工在年龄满50周岁而公司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会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当在55岁退休,在公司请求终止劳动合同时,女员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是干部岗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部分女员工在希望自己50岁退休时,却因为干部身份无法退休而与公司产生争议矛盾。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肖某是某学校的教师,属于编外合同制人员。
肖某入职学校后,共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肖某在学生科工作,聘任行政职务。后肖某收到学校发出的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以肖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肖某认为自己在管理岗位,属于干部,因此退休年龄为55周岁。于是,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继续履行无期限劳动合同。
判词摘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肖某是否已符合退休条件,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而学校并未举证社保机构审核结果。学校无提供按其规章制度肖某的岗位为辅助性工作、属工人岗的相关规定。肖某为学校的合同制人员,按学校与肖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肖某岗位为学生科工作、聘任行政职务,虽合同中无明确约定肖某的岗位属工人或管理技术岗位,但结合肖某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可见,该期间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肖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而该期间肖某的工作岗位、内容与肖某现工作内容并无变化,学校也一直按正式在编人员工资标准支付肖某劳动报酬。故此,对肖某现从事的岗位性质,应认定为管理岗位。
综上,肖某的岗位属区别于工人岗位的管理岗位,肖某相应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原标准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日常主要负责甲公司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张某已入职十余年,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无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工作岗位一栏是行政人员,未明确约定其是否为干部身份。
张某现已满50周岁,想办理退休手续。甲公司认为其从事管理工作,属于干部身份,且张某的日常表现突出,认真负责,执行力强,也熟悉公司的整体情况。甲公司想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双方就张某的岗位性质争执不下。
律师评析
关于女员工的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法院或相关主管行政机关会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岗位、具体工作、薪酬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述案件中,虽然劳动合同中写得较为模糊,但张某日常主要负责甲公司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张某确实在入职期间做了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岗位确认书、工作内容记录等),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张某为干部身份。
【应对方案】
1.如果公司考虑任用女员工直至其退休的,公司应提前规避退休认定方面的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岗位性质。
2.仅仅有形式上的规定还并不足以让法院认定员工的岗位性质,法院同时会考虑到该员工入职期间的具体工作。因此公司对该员工的岗位确认书和日常工作内容的记录都要留存好,以便于法官判断其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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