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理解专利法26条第4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呢?笔者继续从第三个方面来诠释:
三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概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上位概念概括,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第二种概括的方式是用并列选择概括,即用“或者”、“或”并列几个并择其一的具体技术特征,比如空心楼板用的硬质薄壁管由钢管或塑料管构成。采用并列选择概括时,不能使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因为硬质薄壁管是钢管的上位概念。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当清楚,例如,不应当出现“空心楼板用硬质薄壁管由水泥纤维管、钢管、塑料管或者其它类似材料构成”这样的并列选择概括用语,其中的“其它类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与具体的物或方法并列。
通常,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在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常常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都需要多个实施方式来支持,对于一个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同时也没有理由怀疑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不能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较宽也是被允许的。比如,一种名称为“一种空心楼板的施工方法”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硬质薄壁管通过定位构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只公开了一种用n形铁丝将薄壁构件箍绑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还可以采取很多常规的定位构件将硬质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这种概括是允许的。
这里还要提到一点的是,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但是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时候,专利法第33条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充到说明书中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就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键是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里面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下)
作者:翰鸿律师来源:翰鸿律师

应该如何理解专利法26条第4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