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能在影视剧里看到出轨方被净身出户的桥段,那么,现实是不是像影视剧一样可以轻易的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呢?答案是,并非那么容易。净身出户,从字面解释,就是一方在退出婚姻关系时,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净身出户是近些年的高频词汇,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少见的,而且往往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法院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属于倡导性条款,并非设定实体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净身出户协议作为夫妻之间将相互忠实的道德义务作为财产或物质交换对价而订立的协议,属于将道德义务以合同形式予以设定,不能认定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净身出户协议,法院在裁判时会依据净身出户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们通过下面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454号
原告牛某某(女)与被告徐某某(男)系大学同学,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原告牛某某(乙方)与被告徐某某(甲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遵守相互忠实义务,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不得做出任何违反夫妻忠诚的行为。二、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在未取得乙方同意下使用“陌陌”等一切危害夫妻关系的交友软件;不得沉迷于游戏,不得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等行为;忠实于乙方,禁止一切违反忠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性行为、嫖娼、一夜情、与第三方同居、与第三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将其名下的所有不动产无偿赠予乙方所有,且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产权变更。2.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则甲方一切财产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任何财产分配,即净身出户。双方均已经明确协议所有内容,并知晓违反协议后应承担的后果,确定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字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轿车归徐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折价补偿款80000元;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归原告牛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牛某某偿还;原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徐某某该房屋折价补偿款1300000元;四、位于天津市的房屋归被告徐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该房屋补偿款33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以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本案可知,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记载的事实,亦可以作为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及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结合《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采取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小编解答:
1.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多分财产呢?
(1)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六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约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前述情形,法院在对财产分割时应将其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依法判决对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不分即达到净身出户的效果。如果想要保障财产权益,与其主张赔偿或“多分少分”,不如充分掌握财产情况,因为不了解共同财产的情况而被对方隐匿或转移,这才是因小失大。
(2)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三种情形
①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诉讼离婚时,如双方对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②照顾生活困难一方权益。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基于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③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关于适当多分的比例,实践中通常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有哪些方式可以保护财产利益最大化,达到维护婚姻完整性的效果呢?
(1)签订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事先作出约定,这样既可以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让双方的权利和资产划分更明晰,还能避免很多婚后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势必不希望自己在离婚后还需跟对方牵扯不清,甚至于为对方的过错买单,那么以婚前协议的形式为自己的未来做一个保障,不失于一种明智的选择。
(2)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对于那些未签订婚前协议,但婚后对财产有约定需求的夫妻而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厘清家庭财产,还可以减少夫妻双方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争执,甚至在一方犯错时挽回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方出轨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但对方愿意挽留婚姻或者自己暂时不想离婚的情况下,基于安全感、基于自保,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不要给协议附加出轨、离婚等任何前提条件。如协议中出现“一方承诺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内容,容易被法院定性为忠诚协议而不按协议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如协议中出现“离婚时财产归谁所有”的表述,也很容易被法院定性为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中仅应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切忌附加任何影响协议生效的“绊脚石”。
总结:
1.净身出户的情况非常少见,当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时,可以达到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效果。
2.净身出户协议虽然不能让过错方净身出户,但可以证明过错。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记载的事实,可以作为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及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所以建议在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中对“不忠诚”行为做出界定,例如“一方与第三方发生不正当关系,例如嫖娼、一夜情、与第三方同居”、 “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浮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等等。我们不要忽视道德的作用和一方自动履行净身出户协议的可能,过错方在愧疚、补偿心理驱使下自动履行协议也不是不可能。净身出户协议也许是无效的,但无疑是有用的。
婚姻生活的维系并不是一纸协议可以全部框定的,再完备的协议,也无法确保就一定能延长婚姻的生命周期。婚姻不是长期饭票,需要双方相互肯定、给予鼓励、包容谦让。夫妻双方并肩前行,共担平淡间的苦乐,才是相濡以沫的本色。
净身出户,有这么简单吗?
作者:吴锦燕来源: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我们总能在影视剧里看到出轨方被净身出户的桥段,那么,现实是不是像影视剧一样可以轻易的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呢?答案是,并非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