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亮点解读 招投标制度将如何发展?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即将正式施行,内容共包括五点、二十条,囊括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多个方面(见

202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即将正式施行,内容共包括五点、二十条,囊括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多个方面(见下图左侧)。《若干意见》对于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均有所回应,亦为我们明确了未来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展趋势(见下图右侧)。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若干意见》的内容都有哪些亮点吧!

【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
《若干意见》规定,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基本均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发散,即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然而,《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将电子招标投标从趋势确定为了要求,有力推动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化进程。
除此之外,《若干意见》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也多次提及了电子化问题。
关于异议环节,《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若干意见》明确只要是实行电子投标的项目,异议全流程应当可以全部在线上进行。
关于存档环节,《若干意见》规定,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目前针对招标档案保存问题,《若干意见》尚未明确必须全部电子化,但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之后,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关于评标环节,《若干意见》规定,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在当前疫情仍未平息的情况下,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成为提高招标活动效率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不仅如此,远程评标将改变本地固定的专家群体,为统一大市场的实现打下基础。
关于监管环节,《若干意见》规定,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实务中,大量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开始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准确地查证违法行为,在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形势下,MAC地址、IP地址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让以前难以查证的围标、串标等行为无所遁形。
【加大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力度】
针对招标投标的多个环节。《若干意见》均强调加大公开力度,也只有加大公开力度,方能避免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暗箱操作、互相勾结,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关于评标环节,《若干意见》规定,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实务中,评分情况不仅包括商务分、技术分分别公开,还包括每位专家所打分数分别公开,明确是具体哪位专家打出了畸高畸低的甚至错误的分数。事实上,无论是公开评分情况还是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均是为了异议人或投诉人能够明确事实及理由,提高复议、投诉的效率及精准度。
关于签订合同环节,《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实务中,虽然各招标平台均有“签约履行”公示栏,但只有极少项目会进行公示,故新法出台后,将有力加大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力度,让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不再成谜。
关于评标专家,《若干意见》规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这是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为了让各参与主体切实感受到评标公平公正的重量。
关于投诉环节,《若干意见》规定,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务中,投诉处理结果均会反馈给当事人,但较少会向社会公开,将投诉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能够更好地让行政机关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法治意识与投诉处理水平。
关于行政处罚,《若干意见》规定,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在招标投标领域,各类行政处罚的公开可能具有影响评标结果的力量,某些受过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可能将丧失投标资格。因此,行政处罚及时公示至关重要。
【强化招标投标活动执法】
《若干意见》规定,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当前的监管力度还是没有达到立法者的期待,存在较多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大事化小的懒政行为。针对此,《若干意见》中特意明确,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评标专家,《若干意见》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强化执法,本质上还是要求落实依法行政,不仅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还要做到“法有授权尽职到位”。
关于招标代理,《若干意见》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在过去,针对招标代理的检查与处罚是较轻的,一方面招标代理是专业机构,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招标人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代理一般不是主要责任人。而现在,我们发现其实很多招标代理同样存在不专业、不尽职的情形,甚至会做出扰乱、破坏市场的事情。因此,针对招标代理,行政监督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从源头处开展好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失信主体,《若干意见》规定,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始,国家层面已经推进联合失信惩戒工作多年了,然而在招标投标领域,却还是存在失信惩戒难以落地的问题,本质就在于各类规定仅规定对失信主体可以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却没有明确可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因此导致行政机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依据不足。《若干意见》解决了这一问题,将更为有力地打击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质量。
《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很多内容,确实在以往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过,但仍存在诸多亮点;除上述三点以外,《若干意见》还极为详细地列举了大量实务中的违法情形,让更多事实有所对应。另外,《若干意见》还明确了在评标中出现基础性错误的,不得直接否决投标,而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从而正常参与评标,这在加强执法的大背景下,体现了立法者的温度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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