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冤案昨日进入再审程序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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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

【案情回顾】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而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呼格案”处在“严打”的当口,其办案速度也正符合当时的政治要求“从严、从重、从快”。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真凶现身】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
【法律重审】
昨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愿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成为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最新案例】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提到“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欣慰的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久拖不决的“呼格吉勒图案”出现了转机,即将面临重审,这也许是一种偶然,但坚持法治才能杜绝冤假错案,却是一种必然。
当初此案在短短61天时间里,就走完了刑拘、批捕、起诉、一审、二审、死刑执行的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在证据严重存疑的情况下,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匆匆处决。
这次《决定》再次重申: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这些字,不是普通的字眼,字字后面都有难以计数冤案的教训和无辜者的血泪;守住了这几个字,就能杜绝冤案,否则就是公正底线的崩溃。这些年从赵作海案到浙江叔侄冤案,再到念斌案,案情虽然不同,但总还是法官没能坚持“疑罪从无”这四个字。
其次的问题是,司法底线没能守住,“冤案”发生了怎么办?《决定》明确“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但此案中从“真凶出现”到如今已经有9年,却刚刚等到重审的机会。这次《决定》也提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但我们希望此案在重审的之后,尽快启动责任官员的问责机制。
更要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呼格吉勒图的亲属目前一直在上访。这给亲属本人、给信访机关都带来了压力。“诉访分离”也是这两年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次《决定》也予以重申。但“诉访分离”的前提,是司法机关要做好分内的事。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就应启动重审程序,所以本案早在2006年“真凶认罪”时就应重审,而此案却一直处于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调查”中,这说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终局解决的作用,上访就是必然的结果。不肃清司法积弊、不解决“存量问题”,诉访分离的改革目标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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