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将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这在当时,主要是针对英国殖民者对于出版行为所采取的“事前限制”措施,即出版许可制度所提出的。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既严禁“事前限制”,也保证发声者不受事后追责,除非该言论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再到后来,最高院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前,又加上了“迫在眉睫”与“刻不容缓”的前置条件,再一次扩大了对于言论保护的范围。
到了1960年,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站沙利文认为《纽约时报》涉嫌诽谤,将其告上法院。原因是,《纽约时报》刊登一则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疯狂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察打压民权人士的行为。但由于报社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真。当地警察长沙利文坚持认为《纽约时报》刊登的这则社论式广告,所针对的就是其本人。因此,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
在美国,南方向来是种族歧视重灾区,黑人自出生至死,都被打入社会底层,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可想而知,在阿拉巴马州,《纽约时报》想打赢一场支持民权、反对种族歧视的官司是多么荒唐的事情。不出所料,沙利文两审完胜。至此,《纽约时报》将面临着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在那个年代,这是一个足以让任何报社破产的天文数字。而这样的判决,让所有媒体对于种族歧视的问题全体噤声,再也不会有任何人勇敢揭露南方庄园式的惬意生活假象背后肆虐的种族歧视了。
《纽约时报》背水一战,不得不上诉至最高法院。1965年,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比0票,撤销了阿州法院的判决。
最终判决意见中这样写道:“这则事务属于对公共事务的言论,尽情阐述自己对公权力的看法,不管这种看法多么不中听,这是专属于美国人的至上荣耀”,并得出了这个判例最为经典的阐述,“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最高院的上述立场,对美国新闻出版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70年代末,新闻界接连挖掘政府决策的幕后真相,其中包括越战内幕的报道,以及“水门事件”政府所撒的弥天大谎。
“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给新闻出版界吃了一颗定心丸,他们在报道事件时,有了更多勇气。但勇气过量,就变成了随心所欲,甚至肆无忌惮。
1952年,三名越狱逃犯闯入费城郊区一处民宅,劫持了詹姆斯·希尔一家人,幸运的是,逃犯们没有为难希尔一家。事后,媒体对此次事件细节渲染,包装成一起耸人听闻的事件。希尔太太因不能忍受密集地曝光,被迫乔迁,从此淡出公众视线。
可是,到了1955年,《生活》杂志突然刊出一篇文章,介绍了一部名为《绝望时刻》的新戏。这部戏原型就是希尔一家,这部戏里,逃犯不仅暴打了希尔,还强奸了他的一名女儿。《生活》刊登的文章、照片仿佛在暗示这就是希尔家当年的遭遇。希尔太太因此极度受伤,精神崩溃。于是,希尔以侵犯隐私为由,起诉了《生活》杂志。
州法院判令《生活》杂志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向希尔一家支付赔偿金。但杂志社上诉至最高院,此案在1967年宣判,最终希尔输掉了官司。判决意见这样写道:“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不局限于对公共事务的政治表达或评价,这一切对一个健全的政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只需要随便拿起一份报纸和杂志,便可了解到呈现在公众面前的大千世界,包括对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的报道。面向他人不同程度的自我曝光,是对生活在文明共同体中的每个人的附带要求。在一个以言论、出版自由为首要价值的社会中,这种被曝光的风险,是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要求媒体必须承担证明报道对象姓名、图片和肖像真实性的责任,将对自由社会中的自由报业,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威胁”。
虽然媒体在最高院似乎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但从“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9比0一致通过,到“希尔案”5比4的险胜,说明大法官们对于媒体的自由与公共事务、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有着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战之后,许多欧洲国家都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公约中特别强调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负责实施。1986年,欧洲人权法院就一起诽谤案作出判决。判决中写到“新闻自由为公共对政治领袖示意或表达提供了最佳途径。推而广之,政治辩论的自由是民主社会的核心概念。政治家接受批评时应抱有的胸怀,应当比普通人更加宽广。与后者相比,前者的言行应受到记者、公众更严格的检视,他必须表现出更大的包容”。
(二)
2015年4月20日,“全民星探”发布了“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创办人卓伟(被誉为“中国第一狗仔”)将该文分享到了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并配发了“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的评论。
汪峰认为,卓伟用“赌坛先锋”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其人格和形象,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庭审的焦点是,“赌坛先锋”一词是否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法院不仅公证了涉事微博的转发、评论以及点赞量,还查到汪峰有多次在世界赌场赌博的新闻报道,汪峰在庭审中未否认或提交证明这些报道为虚假的证据。法院另查明,汪峰在今年4月参与的中国江苏德州扑克锦标赛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赌博叫停。
法院认为,“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原告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接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该表达虽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的内容”。
法院还分析卓伟的身份与主观故意的关系,“不能因为被告创办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方式拍摄明星,长期从事娱乐新闻报道,就推断出被告具有主观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评论者将其与赌博相联系,并非无中生有,具有一定的事实和逻辑上的合理性。卓伟所作的“赌坛先锋”的评论虽然尖锐,但由于该评论并未无中生有且未超过损害原告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三)
从将自由视为立国之本的美国,到为世界第一次喊出人人生而平等的欧洲,再到依法治国的中国。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正在不断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
不论是替汪峰感到委屈,还是“第一狗仔”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这都是现代文明社会每个人需要去面对、去思考的问题。
从个人情感而言,我讨厌狗仔队的口出狂言、肆无忌惮。为吸人眼球,将明星的私生活刨根问底,制造噱头。这些新闻,到底能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精神愉悦,我百思不解,相对于这些低俗的制造者,我宁愿去选择廉价的心灵鸡汤。
站在新闻从业者的角度,这又是宪法赋予他们的言论自由。他们站在新闻的最前线,给我们带来第一手的资讯;他们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也要博得受众者一笑;他们可以为民请愿,讨论社会事件,也可以将明星玩弄于“洗白”和“遭黑”之间。
真理需要在思想市场中得以检验,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在一个自由发声的时代,我们需要带着辨别视听的耳朵。自由的声音,就像市场上陈列的商品,最终选择权还在于你我自身。
这样的时代,其实“汪峰案”的主审法官给了我们最好的指引,“公共人物应充分顾及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努力为社会公共树立良好榜样;而自媒体时代下的公民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文明、理性,切记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忽略语言选择,随意发表言论,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好声音”的自由--兼评汪峰诉“第一狗仔”名誉权案
作者:殷之辂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将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这在当时,主要是针对英国殖民者对于出版行为所采取的“事前限制”措施,即出版许可制度所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