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贾老板因公司周转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届满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贾老板无法全额归还借款本息,贾老板找到张某协商先归还100万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再依约支付,张某口头同意后贾老板归还了借款100万元。2017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贾老板归还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双方对100万元的性质未做书面约定,张某又矢口否认归还本金的口头承诺,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债务人借款到期后不能一次性还本付息,陆续归还多笔款项,但双方对归还款项的性质并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双方结算时都按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考虑,债务人认为归还款项是还本,而债权人认为是付息,最后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支付款项不能偿付全部本息,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应认定为先支付利息。因此,在前述案例中,债务人应举证证明双方已口头约定支付的100万元是本金而不是利息,如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支付的款项系借款本金,则通常被认定为支付利息。
本案中,虽说贾老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因忽视法律规定和无证据意识,对张某的不诚信行为无能为力,吃了大大的哑巴亏,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 利息;
(三) 主债务。
您还的钱是还本还是付息?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贾老板因公司周转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届满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