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打假人”如何维权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几天接待一位当事人,他一头雾水得收到天津法院发来的传票,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主张对购买的产品退一赔十,一番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遇到“职业打假人”了。

前几天接待一位当事人,他一头雾水得收到天津法院发来的传票,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主张对购买的产品退一赔十,一番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遇到“职业打假人”了。当事人是做网上直播卖货的,出售的产品有些特殊,是自家生产打包的狗肉冻。当时买家通过网络下单10盆狗肉冻,价款合计为2600元。在买家收到货物后,其又和客服聊天取证确认该商铺售卖的产品确实是狗肉,而后就依据这些证据提起了诉讼。诉讼的理由也很明确,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表示,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狗肉冻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且买家明确表示经过其多方查询,确认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故卖家的产品肯定存在问题。我们从该主张也能看出买家对相关情况是做了充分了解、准备的,表明其明知出售狗肉的各个卖家都会存在此问题。
我们经过核实、研究,卖家即被告在出售狗肉冻过程中,在产品包装等各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确实能够使法院判决退一赔十,并且很多案例也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通过对多个案例搜索,我们发现原告及其配偶已经有多起生效的类似判决,均是通过购买批量食品,在找到一些问题后起诉主张退一赔十,并且几乎都是胜诉的,很明显原告就是“职业打假人”。那么我们站在卖家即被告的立场,怎么答辩、举证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呢?
现做出如下答辩:
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应当遏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本案中,原告及其配偶杨某某在天津各法院就有多起类似诉讼的情况,曾多次购买食品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其购买食品的目的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举报协商索赔或者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已经背离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若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可信解释,答辩人认定原告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
综上,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猖獗,导致营商环境恶劣,各商家疲于应付,国家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亦被浪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我们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对“消费者”的含义进行了细致解释,从购买目的等多方面主张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其无法适用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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